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稳经济政策包

农业政策(共19条)

日期:2023-09-11

1.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预约的,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执行期限:通行前2个小时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79852825

2.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222023

3.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执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4. 农产品增值税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5. 农林剩余物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规定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相关条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执行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023-79312366

6. 农业科技创新补助政策。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市级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和非主要农业新品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等,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区域性畜禽种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

政策依据:《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黔江府办发〔2021〕39号

执行期限:次年4月至5月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79227287

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按贴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LPR)全额贴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1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为20万元,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50万元。

政策依据:《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黔江府发〔2022〕7号)

执行期限:每年度1-2月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30676

8.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对通过申报或监测,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1万元。同一企业或法人只能享受同级别补助一次。

政策依据: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黔江府发〔2022〕7号)

执行期限:一般在相关部门认定文件下达后两个月内,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30676

9. 农产品品牌培育补助。绿色食品标志许可。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在标志许可有效期满后重新续展的,补助1万元。有机产品标志许可。获得国家有机产品标志许可的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备案认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一主体只享受一次补贴。名牌农产品认定。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称号、国家驰名商标的,每个产品(商标)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市级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2万元。特质农产品认定。获得国家特质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获得重庆市老字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获得中华老字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标准化建设。建设标准化果园、菜园、茶园和标准化畜禽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及国家绿色食品原料基地标准化生产建设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通过市级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5万元;支持重点产业申报农业国家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巴味渝珍授权。获得重庆市农产品公用品牌巴味渝珍集体商标授权并使用商标的,一次性补助0.3万元。展示、展销。赴市内外参加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推介会的经营主体,市内一次性补贴0.3万元,市外一次性补贴1万元,组织参展单位应将参展经营主体名单报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并备案。

政策依据:《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黔江府发〔2022〕7号

执行期限: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23244

10.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打造及宣传。重点支持区域公用品牌专场推介、宣传、专题片拍摄和包装印制,具体方案报农业农村委审批。

政策依据:《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黔江府发〔2022〕7号

执行期限: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23244

11. 优质粮食规模化种植补助。区内直接从事优质稻、特色甘薯、特色马铃薯、油菜籽生产的经营主体。优质稻、特色甘薯、马铃薯规范化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优质稻每亩补助300元,特色甘薯和马铃薯每亩补助25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7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23244

12. 稻油轮作油菜规模种植补助。区内直接从事油菜籽生产的经营主体。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政策扶持期间”:第五条:支持稻油轮作油菜规模种植。油菜要求使用重庆市油菜主导品种,且双低(低芥酸和低硫代葡萄糖苷)高含油(含油率45%以上),稻油轮作规范化种植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每亩补助200元。稻油轮作油菜规模种植补助。规范种植要求:必须以油菜籽作主产品,产量水平除特大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外,优质菜籽亩产不低于125Kg。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7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23244

13. 食用菌基础设施补助和羊肚菌生产专项补助。食用菌基础设施补助:新建食用菌简易大棚,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补助(含遮阳网和薄膜)。对新建喷淋系统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补助;新建菌架按每米60元(不少于5层)标准补助;新建烘干设备,基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建成烘干设备能满足50亩基地产品烘干为一个加工单元,1个加工单元定额补助3万元;食用菌龙头企业、种植户建成300立方米食用菌冷藏库补助5万元。合格菌种生产企业的食用菌菌种繁育,按生产能力10万瓶(袋),满足200亩用种为1个生产单元,1个生产单元定额补助15万元。羊肚菌生产专项补助:羊肚菌菌种补贴标准为800元/亩,2023年菌种补助下调20%。推行羊肚菌种植收益保险政策,保费标准500元/亩(其中财政补助每亩400元,种植户自筹亩10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7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9月30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023-79223244

14. 水产养殖扶持。1.老旧渔业专用塘进行标准化改造(配套尾水处理设施面积占池塘面积的6~8%),旧塘改造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尾水处理设施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一次性补助。2.稻渔(藕渔)综合种养。每亩700元的标准(其中:基础设施补助500元、水产苗种补助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3.山坪塘每年每亩一次性补助鱼种费200元,中小型水库每年每亩一次性补助鲢鳙鱼鱼种费100元。

政策依据:《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黔江府发〔2022〕7号)

执行期限:一般为每年度8-10月,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30676

15. 生猪产业扶持和肉(奶)牛扶持。生猪产业扶持政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支持生猪品种良种化、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场竞建、支持母猪引种扶持、生猪强制免疫环节及对强制扑杀及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政策补助。肉(奶)牛产业扶持政策,支持肉牛品种改良、支持能繁母牛扩群增量、引牛扶持政策、支持新建奶牛场发展、支持牧草种植、政策性肉牛保险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7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023-79223579

16.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根据我市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市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1﹞42号)

执行期限: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委汇总,12月1日前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将全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23569、023-79246955

17. 支持农业企业大力发展主导产业。牵头组建产业化联合体,经市级认定,区县可在产业集群和产业园资金中给予100万—20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产业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9〕26号)

执行期限:一般在相关部门认定文件下达后两个月内,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3244

18. 稳定生猪贷款政策。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猪肉屠宰和加工企业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政策依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重庆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农发〔2021〕101号)

执行期限:一般为每年度1-2月,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责任单位:区畜牧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023-79223579

19.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

执行期限:以市农业农村委具体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9230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