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政策(共43条)
1.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一是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黔江国资〔2022〕19号):对黔江区范围内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租赁合同规定的2022年4月至6月,减免3个月租金。
二是根据《关于持续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黔江国资〔2023〕13号):对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免除6个月租金,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12月1日前已退租的不予追溯。对2022年承租各产业园区国有开发投资平台公司所属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减免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租金。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自2022年9月1日起,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12月31日。上述减免与前期租金减免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政策依据:《黔江区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分工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2〕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和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起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咨询方式:023-79246858
2.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公益性工程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军事设施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企业。
政策依据:《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
执行期限:无限制,项目符合条件都可享受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
咨询电话:023-79242842
3. 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4.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5.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6.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7. 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1.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2.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3.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 (含)以上的。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5.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6.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执行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8. 改制重组企业、投资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设,或者投资入股,涉及土地、房产转移(转让),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9. 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执行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1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11.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12.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13.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施行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14. 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自2020年6月1日起(不追溯),在全市范围内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印章。新开办企业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cq.gov.cn)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选择一网通办免费刻制印章的,可以在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印章和发票。此套印章含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共4枚。
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的公告》(渝市监公告〔2020〕8号)
执行期限: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9242971
15.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企业认定为民贸企业后,每年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可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率为2.88%。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9〕11号
执行期限:根据每年通知申报
责任单位:区民族宗教委
咨询电话:023-79223257
16. 对纳入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对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企业3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通知》(黔江府发〔2018〕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79226230
17. 培育“双更”基地。被认定为“双更”基地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孵化园、文创园等一次性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从认定后的第二年起,对每个“双更”基地连续4年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合格的,按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更”基地可承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各类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培育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1〕351号)
执行期限:根据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申报工作通知时间申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9223672
18.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后,每年3月或9月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执行期限:2018年9月12日起每年3月或9月
责任单位: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3-79223729
19. 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2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最高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执行期限:常规办理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科
咨询电话:023-79223672
20. 一次性创业补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执行期限:常规办理
责任单位: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科
咨询电话:023-79223672
21.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执行期限:常规办理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人力资源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79231209
22. 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在职职工参加《目录》范圄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初级(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企业、机构参照当地特色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渝人社发〔2019〕124号文件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渝人社发〔2019〕121号文件执行,符合相关条件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人/年。技师培训补贴按照渝人社发〔2019〕20号文件规定执行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2〕189号
执行期限:常规办理
责任单位:区就业中心
咨询电话:023-79233849
23.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33号)
执行期限: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2.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2022年6月30日前确认或提出缓缴申请的,可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或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费款;2022年7月起,参保单位在每月25日前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的,缓缴费款所属期为确认或提出申请的次月至2023年3月。
责任单位: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
咨询电话:023-79221089
24. 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9225949
25.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生产经营困难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符合规定条件。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6月13日起
责任单位: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
咨询电话:023-79221089
26.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黔江财政发〔2018〕7号)、《关于优化调整黔江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黔江财政发〔2020〕2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9241450
27. 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设立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对符合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合作银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79245317
28. 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申请定向授信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目前可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申请。
政策依据:《黔江区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分工方案》黔江府办发〔2021〕17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黔江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79312329
29. 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包括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人行黔江分行
咨询电话:023-64781070
30. 用活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1)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至2023年6月底,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2)支农再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非农户个人、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银行可以采用“先贷后借”的模式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支小再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及民营企业的贷款,银行可以采用“先贷后借”的模式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用活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和支农支小再贷款的通知》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黔江分行
咨询电话:023-64781068
31.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加大困难行业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融资担保条件。
政策依据:《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重庆鸿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3-79226413
32. 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担保费补助、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再担保业务补助。对“总对总”“见贷即保”等批量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金额的30%计算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励。单户融资担保机构享受的担保费补贴及绩效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 号
执行期限:每年2月底前(具体时间以市局下达文件为准)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9241450
33. 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机构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黔江分行
咨询电话:023-64781068
34. 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并将LPR内嵌入FTP之中,提升市场化定价能力。2022年,落实好LPR下行,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巩固实际贷款利率下降成果,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黔江分行
咨询电话:023-64781124
35.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实施期限从2023年6月末延至2024年末,自2023年第三季度至2024年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比例由2%调整至1%,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的通知》(银办发〔2023〕7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黔江分行
咨询电话:023-64781068
36.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审批优化服务。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取消“放验线”环节。通过优化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精简了申请材料,提升审批效率,节省了时间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67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9221982
37. 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
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
38. 奖励扶持黔江区市场培育主体。对在黔江区内登记注册、征信良好的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邮政服务业及驾培、汽车租赁、汽车维修企业给予培育引导奖励、发展贡献奖励、生产经营奖励、融资扶持补助、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补助、品牌建设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79223561、023-79222686
39. 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引进“重庆英才服务卡A卡”I类卡和II类卡服务人才,自引进人才到岗工作当月起,每月发放安家补贴4000元;引进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性奖励,现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的人才或在黔江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人才,自引进人才到岗工作当月起,每月发放安家补贴3000元;引进有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工作经历,且具备主持重大项目和课题能力,现仍在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或在黔江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不足150万元的人才,自引进人才到岗工作当月起,每月发放安家补贴2000元;引进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且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学校、三级甲等医院、县级及以上研究与开发机构等单位工作经历五年以上,掌握某行业、某领域特殊专长,现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的人才或在黔江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人才,自引进人才到岗工作当月起,每月发放安家补贴1500元;引进在文化、艺术、体育、旅游、康养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在该专业领域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现仍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技师等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自引进人才到岗工作当月起,每月发放安家补贴1000元;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或国(境)外相当层次高校、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引进人才到岗工作当月起,每月发放安家补贴500元。安家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黔江区高层次人才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委办〔2022〕5号)
执行期限:2021年10月起执行
责任单位:黔江区人力社保局、黔江区就业和人才中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
咨询电话:023-79221648、023-79231209
40.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分阶段、分层次奖补。
(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150万元奖补,对其基础层调整到创新层的予以补差。
(2)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800万元奖补。对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入库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的入库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对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入库企业,给予350万元奖补。
(3)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入库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补。
对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企业在境内上市后又赴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每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79226230
41. 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予以奖补。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含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79226230
42.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黔江区落实〈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分工方案》(黔江府办发﹝2023﹞1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黔江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93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