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电话 主管部门
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023年9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年 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 600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3〕37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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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享受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2023年9月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55元/人.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发〔2017〕3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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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3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重特大疾病救助:根据分类对象不同,按自负费用超过部分的20%—90%进行救助。
重特大灾(伤)害类救助:根据分类对象不同,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6-36个月的救助。
就学困难类救助:根据分类对象不同,分别给予5000元以上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以内救助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江民政发〔2017〕76号) 从群众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结 按月发放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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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4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 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按月 月末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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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5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一级90元/月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按月 月末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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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6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1605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405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为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依法不予公示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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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7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每人每月1405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每月一次 每月中下旬 申办指南 为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依法不予公示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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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8 低保电费补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月每户减免电量电费按电量10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折算。 《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 每月一次 按月发放 免申即享 免申即享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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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22164
区民政局
9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每年一次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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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每年一次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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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每年一次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
023-7922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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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26284
区应急局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毁或一般损毁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每年一次 春节前 户报、村评、乡审、区定 一卡通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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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26284
区应急局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每年一次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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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每年一次 春节前 户报、村评、乡审、区定 一卡通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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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物资救助: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灾害发生时间确定 春节前 主动发放 一卡通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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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10 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项目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低收入群体 重点对象:D级危房补助3.5万元,C级危房补助0.75万元;
一般对象:D级危房补助1万元,C级危房补助0.5万元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江建发〔2021〕131号) —— —— 完成竣工验收后,经区住房城乡建委核定后,发放补助资金。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023-7923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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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30690
区住房城乡建委
1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认定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 ——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7931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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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310333
区卫生健康委
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认定 一、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二、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伤残家庭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
2.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
3.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 ——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023-7931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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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310333
区卫生健康委
1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 600元/人/年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6〕97号)
1年1次 次年3月底前 1.移民向所在村社书面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依据;
2.村社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的表格和规定,立卡建档,完善移民户核定登记卡。
3.三方认可的移民户核定登记卡(移民户主、所在村(社)、所在镇(街)签章),经两次以上张榜公示(村、镇(街)两级公示;每次3天)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经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审定。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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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22744
区水利局
14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退耕还林实体(农户、公司、大户、专业合作社) 退耕还林国家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分3次兑现,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意见 依据乡镇街道申报时间,每月发放一次。 每月发放一次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023-7922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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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22710
区林业局
15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公益林中已形成的有林地和商品林中天然乔木林的集体林地 16元/亩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年一次 每年6月 —10月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023-7924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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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22710
区林业局
16 脱贫生态护林员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列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人员) 5000元/人·年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一年四次 季度末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023-7924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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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22710
区林业局
17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资金总额/当年全区的申报面积;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3年黔江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年一次 根据文件要求,每年6月30日之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023-79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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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40708
区农业农村委
18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的。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每月1-2次 按批次发放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023-7924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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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23569
区农业农村委
19 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 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 补贴标准=资金总额/实际种植的申报面积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文件要求发放 按照文件要求发放 ——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023-79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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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40708
区农业农村委
20 种粮大户补贴 2023年政策还未下达

按照文件要求发放 按照文件要求发放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
023-79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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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40708
区农业农村委
21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 以工代赈项目务工群众 根据工程性质、施工内容确定工资标准 务工工资 每月一次 根据工程进度计算 项目所在地公示栏公示 项目所在地公示栏公示 政策咨询:
023-7923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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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79230718
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