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
政策来源 |
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
申报条件 |
区内市场主体 |
支持方式 |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
申报材料 |
无需单独申报 |
申报时限 |
长期 |
申报渠道 |
/ |
申报流程 |
/ |
咨询电话 |
区市场监管局(023-79242971)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