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办主体和业务范围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放宽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办主体和业务范围 |
政策来源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
申报条件 |
汽车生产、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 |
支持方式 |
进一步降低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办门槛,汽车生产、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均可申办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助力机动车生产链和供应链稳定 |
申报材料 |
(一) 协办业务的书面申请和《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备案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七)机动车品牌销售授权书或协议书; (八)固定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者租赁合同等材料; (九)主体建筑及场地符合建筑安全和公安消防等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与运营商签订的接入专网通信线路租赁合同; (十一)《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接入设备配置表》; (十二)其他有必要的文件资料。 上述证明材料除第(十一)项外,其他均应比对原件,收存加盖申请企业印章的复印件;申请设立服务站的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
申报时限 |
无 |
申报渠道 |
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训练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 |
申报流程 |
1.按指定渠道提交申报材料。 2.总队车辆管理所研究,并由总所转所辖车管分所、区县车管所办理。 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设立服务站的,车管分所自收到总所转办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所辖区县车管所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审核申请材料、依据第六条对场地进行实地考察,作出是否同意设立服务站决定,将《关于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的通知书》交申请单位并向总所报备;对除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设立服务站的,区县车管所自收到车管分所转办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审核申请材料、依据第六条对场地进行实地考察,作出是否同意设立服务站决定,将《关于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的通知书》交申请单位并上报所辖车管分所,由车管分所向总所报备。 4.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申请材料并进行说明。 |
咨询电话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023-7932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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