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服务/惠企政策服务专区/优化涉企服务

放宽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办主体和业务范围

日期:2022-07-15

要素名称

要素内容

政策名称

放宽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办主体和业务范围

政策来源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申报条件

汽车生产、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

支持方式

进一步降低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办门槛,汽车生产、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均可申办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助力机动车生产链和供应链稳定

申报材料

(一) 协办业务的书面申请和《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备案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暂住的,还须提交居住证)和联系电话;
(四)协办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属暂住的,还须提交居住证)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联系电话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的印章印文样本,法定代表人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

(七)机动车品牌销售授权书或协议书;

(八)固定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者租赁合同等材料;

(九)主体建筑及场地符合建筑安全和公安消防等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与运营商签订的接入专网通信线路租赁合同;

(十一)《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接入设备配置表》;

(十二)其他有必要的文件资料。

上述证明材料除第(十一)项外,其他均应比对原件,收存加盖申请企业印章的复印件;申请设立服务站的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申报时限

申报渠道

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训练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流程

1.按指定渠道提交申报材料。

2.总队车辆管理所研究,并由总所转所辖车管分所、区县车管所办理。

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设立服务站的,车管分所自收到总所转办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所辖区县车管所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审核申请材料、依据第六条对场地进行实地考察,作出是否同意设立服务站决定,将《关于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的通知书》交申请单位并向总所报备;对除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设立服务站的,区县车管所自收到车管分所转办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审核申请材料、依据第六条对场地进行实地考察,作出是否同意设立服务站决定,将《关于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的通知书》交申请单位并上报所辖车管分所,由车管分所向总所报备。

4.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申请材料并进行说明。

咨询电话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023-79323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