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
政策来源 |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申报条件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支持方式 |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申报材料 |
免申即享 |
申报时限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申报渠道 |
免申即享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 |
咨询电话 |
黔江区税务局(023-793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