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政策来源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申报条件 |
物流企业 |
支持方式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材料 |
免申即享 |
申报时限 |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
申报渠道 |
免申即享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 |
咨询电话 |
黔江区税务局(023-79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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