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
政策来源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申报条件 |
符合文件政策即可 |
支持方式 |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
申报材料 |
免申即享 |
申报时限 |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
申报渠道 |
免申即享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 |
咨询电话 |
黔江区税务局(023-79312366)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