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居民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来源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
申报条件 |
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
支持方式 |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
申报材料 |
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申报时限 |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申报渠道 |
申报资料报办税服务厅(第一税务所) |
申报流程 |
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办理 |
咨询电话 |
黔江区税务局(023-79312366)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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