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来源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财规〔2023〕7号) |
申报条件 |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支持方式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申报材料 |
免申即享 |
申报时限 |
至2027年12月31日 |
申报渠道 |
免申即享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 |
咨询电话 |
黔江区税务局(023-79312366)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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