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剩余物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农林剩余物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 |
政策来源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
申报条件 |
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
支持方式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相关条件。 |
申报材料 |
免申即享 |
申报时限 |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
申报渠道 |
免申即享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 |
咨询电话 |
黔江区税务局(023-79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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