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政策来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
申报条件 |
我区城镇企业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
支持方式 |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申报材料 |
免申即享 |
申报时限 |
2023年5月1日-2024年底 |
申报渠道 |
免申即享 |
申报流程 |
免申即享 |
咨询电话 |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023-79233729)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