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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日期:2023-04-24

要素名称

要素内容

政策名称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申报条件

我区城镇企业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支持方式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申报时限

2023年5月1日-2024年底

申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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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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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023-7923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