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
政策来源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
申报条件 |
1.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 2.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1月至申报缓缴之月累计亏损。 2.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对在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已经划型的企业,原则上可继续沿用。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的,可根据企业承诺办理。 |
支持方式 |
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
申报材料 |
重庆市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附件) |
申报时限及缓缴期限 |
参保单位在2022年6月13日起可提出缓缴申请。对困难企业,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对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 |
申报渠道 |
线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 线下:区社保中心。 |
申报流程 |
1.企业可从2022年6月13日起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并填写《重庆市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也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2.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集中会审,签署意见。 3.区联合工作组会审通过后,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4.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将会审通过的参保单位名单按月汇总,填报《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备案表》(附件2),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备案。 |
咨询电话 |
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023-79221089)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