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助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一次性创业补助 |
政策文件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
发文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
申报条件 |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
支持方式 |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
申报材料 |
1﹒《重庆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 4﹒6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初审单位审核人在认真比对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进行签字确认并收取复印件。以上所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纸质件3份,电子件1份,通过审核的申请资料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长期保存。 |
申报时限 |
常规办理 |
申报渠道 |
申请资料由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
申报流程 |
1.提交申报材料。 2.区人力社保局审核资格。 3.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
区级主管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咨询电话 |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科(023-79223672)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