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政策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 |
政策文件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9号) |
发文部门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申报条件 |
2017年以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2017年以后政策性关闭煤矿,符合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 |
支持方式 |
明确政策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政策:2009年—2012年关闭煤矿按渝国土房管发〔200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2013年关闭煤矿按渝国土房管〔2013〕5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4年及以后关闭煤矿按照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文件规定执行。 |
申报材料 |
渝国土房管〔2013〕554号文件: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闭煤矿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鲜章; (二)《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 (三)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及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1份); (四)其他材料。 渝国土房管〔2015〕994号文件: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闭煤矿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鲜章; (二)《永久性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2); (三)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1份); (四)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五)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书》;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申报时限 |
无时限要求。 |
申报渠道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申报流程 |
1.向指定渠道提交申报材料,窗口收件、办理; 2.业务科室相关工作人员初审; 3.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分管业务领导审核; 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主要领导签发; 5.指定渠道窗口发件。 |
区级主管部门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023-79236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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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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