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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日期:2022-06-07

要素名称

要素内容

政策名称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政策原文

《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

发文部门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人行重庆营业部

申报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公益性工程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军事设施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企业。

支持方式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 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 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不需要单独申报,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申报时限

无限制,项目符合条件都可享受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

申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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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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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主管部门

区水利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

区水利局(023-7924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