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政策原文 |
《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5〕101号) |
发文部门 |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水利局、人行重庆营业部 |
申报条件 |
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公益性工程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军事设施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企业。 |
支持方式 |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 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 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其他情形。 |
申报材料 |
不需要单独申报,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
申报时限 |
无限制,项目符合条件都可享受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 |
申报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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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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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主管部门 |
区水利局、区财政局 |
咨询电话 |
区水利局(023-79242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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