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
政策来源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 |
申报条件 |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二)未享受过市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或养老机构建设市级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 (四)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五)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 |
支持方式 |
市级财政将补助资金下达到有关区县按规定发放。 (一)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 (二)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
申报材料 |
(一)《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正本、副本,或备案号)原件及复印件; (四)老年人入住花名册、协议(合同)、评估报告(表)和缴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诺书原件。 |
申报时限 |
不限 |
申报渠道 |
申报补贴单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中心 |
申报流程 |
(一)申请。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调查。区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区县财政局组成调查组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 (三)评审。区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四)公示。各区县对评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分别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并分项目附送调查评审材料(评审会议纪要、调查表、项目申请审批表及申报要件)。 (五)审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区县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补助。对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将补助资金下达到有关区县并按规定发放。享受补助的养老机构应与当地区县民政局签订《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 |
咨询电话 |
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中心(023-79228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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