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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43593R/2024-00024
  • 发文字号 濯水府发〔2024〕15号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其他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4-04-02
  • 发布日期 2024-04-23
  • 文件标题 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濯水镇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濯水镇
  • 有效性

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濯水镇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濯水府发〔2024〕15号


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濯水镇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的

通  知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镇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 年)》(渝农发〔2023〕28 号)、《黔江区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黔江动防办发〔2024〕2 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濯水镇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濯水镇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做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遏制犬只狂犬病疫情发生,有效保障全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免疫要求

(一)免疫目标

全镇犬只狂犬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 90%以上,应免犬只免疫密度达到 99%以上。

(二)疫苗管理

1、疫苗种类

重点管理区:动物诊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

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也可使用我市招标的狂犬病灭活疫苗。

一般管理区:统一使用我市招标的狂犬病灭活疫苗。

2、疫苗使用

各种疫苗一律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及剂量规范使用,动物诊疗机构、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要加强疫苗管理,做好疫苗的贮藏与运输工作。

(三)免疫注射

1、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实行常年免疫,由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录入免疫信息、发放免疫标识。

2、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由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入户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辖区防疫员出具免疫证明、录入免疫信息、发放免疫标识。

(四)免疫时限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

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一般管理区内,各村社区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五)免疫监测

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重点管理区由动物诊疗机构具体负责采集犬只血样,一般管理区由我镇组织采集犬只血样,按照市级监测计划及时送检,对犬只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确保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督管理。农业服务中心要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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