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水田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动物疫情举报制度》的通知
水田府发〔2020〕31号
黔江区水田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动物疫情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站、办、所、中心: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有效保障畜牧产业发展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群众参与,严防死守人畜共患动物疫病与非洲猪瘟防控整体推进,稳步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现将《水田乡动物疫情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江区水田乡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田乡动物疫情举报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关于加强对举报重大动物疫情核查工作的通知》、《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水田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暨畜产品安全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以各种宣传窗口向社会公布全乡动物疫情举报电话。疫情举报为:023-79572128,电话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的接收、记录和上报。举报电话号码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向水田乡畜牧工作组暨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小组提出变更申请,并通过宣传窗口重新公布变更后的电话。
三、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举报的动物疫情进行核查,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署名举报和线索清楚的举报必须进行核查。
四、对举报的动物疫情实行分级核查制度。接到举报的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服务中心进行核查。接到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后2小时内指派人员核查,必要时直接进行核查。
五、接到举报和指派后,应当在6小时内派两名以上兽医师到现场核查。对每一起举报的疫情,都要立即派人进行核实,确保不漏掉一起疫情。对于经核查确认的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和逐级及时上报。
六、承担核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向指派核查任务的相关部门书面报告核查结果,署名举报应将核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接到疫情电话举报时,有关人员应当做好疫情举报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举报电话记录、信件等要妥善保存;在核查过程中的核查记录、处理结果要归档备案。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要注意保密。
七、对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