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水市镇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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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黔江区水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水市镇山坪塘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市府发〔2023〕7号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各办、站、所、中心、大队:

现将2023年度《水市镇山坪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黔江区水市镇人民政府
2023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市镇山坪塘管理办法

为规范山坪塘管理,确保山坪塘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发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蓄水 500m³(含)—10万m³(不含)的山坪塘。

第二条 山坪塘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山坪塘堤坝边线以外的五至十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的五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三条 在山坪塘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兴建影响山坪塘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 围垦种植;

(三) 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挖矿、建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 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 损毁、破坏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其他行为;

(六) 未经山坪塘所有权者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挖渠、拦渠堵水或其他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条 所有权属国有或集体的公益性山坪塘,原则上不得占用,确需占用且对山坪塘原有的灌溉、供水等效能有不利影响的,应先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报区水利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 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条 土地权属和产权清晰的山坪塘,由工程所有权人向区水利局申请办理山坪塘工程所有权登记。个人或企业未获得土地使用 权建设的山坪塘,不得颁发所有权证。工程产权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颁发产权证书。

第六条 山坪塘的水资源由镇政府统一调度,优先满足人畜饮水,农业灌溉用水,兼顾养殖、生态和其他用水。

第七条 山坪塘承担饮用水源任务的,不得从事任何污染水源的行为。因从事污染水源行为导致水质退化的,由镇规建环保办责令污染者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按照“谁发包,谁收回”的原则,由发包方负责合同的解除;由污染方承担治理污染所需费用,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确保山坪塘安全及其主要功能不变的前提下, 山坪塘确需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使用权流转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的,流转前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决定通过。签订《山坪塘承包经营合同》,报水市镇人民政府备查。承包经营的山坪塘在确保山坪塘水体水质不被污染的情况下依法开展承包经营活动。

第九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推行用水收费。集体山坪塘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受益村(社区)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合理有效的山坪塘用水基本水费标准,并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山坪塘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运行管理和管护人员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在每年 12月底前进行水费年度收、支明细结算,并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查,同时在当地进行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条 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山坪塘管理。

第十一条 山坪塘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负责山坪塘的管理工作,要制定巡视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管理、防汛抢险等管理制度,编制用水调度计划,督查管护人员认真履职。

第十二条 山坪塘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负责逐口落实山坪塘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水利工程管理经验,擅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无特殊情况,管护人员相对固定。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山坪塘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要做好山坪塘日常巡查、管理和看护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告。各村(社区)要对山坪塘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督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山坪塘安全运行由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负责;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山坪塘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要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其具体责任,编制防汛预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山坪塘醒目地方设置安全警示牌或书写安全警示标语。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山坪塘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山坪塘防汛度汛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必须服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第十九条 山坪塘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权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权人负责筹集。收取的山坪塘承包租赁费和水费优先用于山坪塘维修管护。由镇人民政府按照优先消除安全隐患的原则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对山坪塘安全责任制、工程管理制度、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和镇财政办对运行管护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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