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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44051A/2025-00029
  • 发文字号 石家府发〔2025〕27号
  •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04-18
  • 发布日期 2025-04-24
  •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石家镇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石家镇
  • 有效性

关于印发《石家镇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区石家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镇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级各部门

现将石家镇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黔江区石家镇人民政府

               2025418

石家镇整治农村供水工程

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方案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标志,事关民生福祉。经过持续努力,截至2024年底,我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到55%农村供水条件明显改善,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农村供水设施不完善、专业化管护程度不高、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市水利局和区纪委监委有关要求,制定石家镇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三个责任”,完善“三项制度”,全面推进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从严从实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农村供水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从单元分散向规模集中转变、从传统管理向数智化管理转变2025年底,全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5%、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到56%,到2027年,全面实现农村供水镇域统管

二、整治重点

(一)开展问题排查。由镇村两级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自查,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主动查找问题,及时整改提升。根据区水利局发黔江区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方案黔江水利202538要求开展排查整治

(二)问题整改销号。村两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查出问题原因,能立行立改的抓紧整改到位,不能立行立改的,建立台账(台账格式参考附件),逐一制定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确保按时有效整改,各村每月20日前报送纸质附件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信访舆情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或举报问题办理、销号、回访机制,将问题及时解决在村组

(三)工作建章立制。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结合我镇实际,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夯实整治成果,不断提升运行管护水平和保障服务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我镇作为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镇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扎实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我镇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供水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注重数字赋能。我镇将及时与区级部门加快推进“政务·农村供水保障”子应用贯通和使用,重点围绕责任人员叫应、水量水质监测、供水服务保障、信访问题处置及干旱缺水、冰冻缺水、水质污染等风险处置,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监督管理提供全新路径。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村(居)在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工作中,要及时收集排查发现的问题和各渠道转办的农村供水问题清单、制度建设、典型案例等情况,按期上报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排查整改情况表(附件1)、石家镇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附件2)、石家镇供水工程水质巡查记录表(附件3)每月按时排查,留存备查、石家镇村级饮水安全运行管护制度(附件4),落实分散式供水管护人员,交纸质档于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五)严格监督评价。我镇强化各村(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情况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有关考核的依据

附件:1.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排查整改情况表

      2.石家镇镇级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

      3.石家镇供水工程水质巡查记录表

4.石家镇         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制度




附件1

石家镇    村(居)2025  月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

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排查整改情况表

序号

工程

名称

工程

类型

设计

规模

问题单位或位置

问题

来源

发现

时间

问题

类型

问题

详情

整改

时限

整改

责任人

整改

措施

整改完成
详细情况

整改完成后

核查回访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问题来源”指排查发现问题或各级交办转办或其它渠道来源;“发现时间”指排查发现时间或其他渠道来源获取时间;“问题类型”指水费水价、水质水量、工程质量、服务保障等方面;“备注”栏填写问题是新增、整改销号、完成某项整改措施(未销号但整改有进展)。2.20254月起,请各村(居)每月20前将当月排查整改情况登记表报。3.若当月未新发现问题、问题整改无新进展、无问题整改销号等情况,必须作零报告



附件2

石家镇镇级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黔江区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

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镇产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农村饮用水的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5.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三)保证供水工作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四)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五)农村饮水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1.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2.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传染病患者不能从事供水工作。

3.由各村居选拔合适人员从事该工作。

二、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蓄水池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二)水池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应对村级管网、进户管、水表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其责任和后果由自己承担。

(三)蓄水池每年按照规定至少清洗1次,并做好清洗记录。

(四)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放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畅通。

(五)水厂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六)突发饮水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供水单位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三、水价及收费

(一)农村饮用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石家水厂,每月生活用水按照2.5/吨价格进行收费,工业用水另计算,其余各村(居)饮水工程收费标准以村民一事一议之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个月未交的可暂停供水(或加收10%滞纳金后继续供水)

)供水单位对水费收入要建立财务专账,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人员劳务费、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实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每月或每季公示一次)。

四、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者,由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或停止供水、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1.私自接水、窃水者。

2.拒不缴纳水费者。

3.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4.恶意损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5.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二)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者,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根据实际情况由镇级综合执法大队或上级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处罚,罚款不得低于300元。

附件3

石家镇供水工程水质巡查记录表

巡查时间

巡查地点

石家镇村(社区)

供水工程
名称


供水规模


户数


人口


巡查人员


巡查内容

望(有无肉眼

可见杂质)


闻(有无异味)


问(用水户长期饮用有无不良反应


尝(有无异味)


总体评价


附件4

石家镇   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制度

为解决群众人畜饮水困难  村实施人畜饮水项目目前全面完工并运行,为了加强管理,使其长期发挥效益,经村委会研究讨论,特制定以下管护制度。

一、监督管理
    (一)该工程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人破坏。保护工程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人人都有制止、检举、揭发破坏工程行为的责任。
    (二)各小组自行推荐一名管理人员,分别是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尽职尽责。对工作不负责任、工程管理不善、群众意见大的管理人员,村委会有权随时调整更换

(三)管理人员的责任是:保护工程安全,保证正常供水,抄表、收取水费、平时维修等。职责是:有权制止任何破坏工程的行为。有权督促用户及时更换水龙头、闸阀、水表等损坏配件,对不按时缴纳管护费、不及时更换配件者有权停止供水。

(四)工程维修由集体和受益户分别承担,主体工程包括水源、用电、输供水主管道、供水分支管道、沿途闸门等,由集体从收取的水费中开支维修。入户管道、水表、闸阀、水龙头等维修由受益户自己承担。

二、水费收取
    (五)管护费收取。存在水管维修,需要各收益户开展自筹

(六)管理人员所收水费必须建立专账、专户存储、除支付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外,结余资金逐年积累,以备大的维修使用,不得胡花乱用。村委会每年底对水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注意事项

(七)禁止任何人擅自在管网上开口接水,违者将告知镇级执法综合大队进行调查取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有新增用户,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本人承担所有入户材料费和工价。
    (八)向饮水源倾倒垃圾等污染物,严重影响水源水质等情况,村委会有权进行批评,情况严重的,将联系镇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法律开展处罚。

(九)发现有故意破坏自来水管道者,偷窃自来水管、擅自破坏水源点等行为,管护人员及时上报,将告知镇级执法综合大队进行调查取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有权要求恢复自来水管网及水源点维修。

石家镇   村村民委员会

                                                 2025年1月1日

附件1

石家镇    村(居)2025  月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

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排查整改情况表

序号

工程

名称

工程

类型

设计

规模

问题单位或位置

问题

来源

发现

时间

问题

类型

问题

详情

整改

时限

整改

责任人

整改

措施

整改完成
详细情况

整改完成后

核查回访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问题来源”指排查发现问题或各级交办转办或其它渠道来源;“发现时间”指排查发现时间或其它渠道来源获取时间;“问题类型”指水费水价、水质水量、工程质量、服务保障等方面;“备注”栏填写问题是新增、整改销号、完成某项整改措施(未销号但整改有进展)。2.20254月起,请各村(居)每月20前将当月排查整改情况登记表报。3.若当月未新发现问题、问题整改无新进展、无问题整改销号等情况,必须作零报告



附件2

石家镇镇级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黔江区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

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镇产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农村饮用水的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5.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三)保证供水工作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四)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五)农村饮水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1.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2.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传染病患者不能从事供水工作。

3.由各村居选拔合适人员从事该工作。

二、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蓄水池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二)水池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应对村级管网、进户管、水表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其责任和后果由自己承担。

(三)蓄水池每年按照规定至少清洗1次,并做好清洗记录。

(四)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放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畅通。

(五)水厂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六)突发饮水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供水单位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三、水价及收费

(一)农村饮用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石家水厂,每月生活用水按照2.5/吨价格进行收费,工业用水另计算,其余各村(居)饮水工程收费标准以村民一事一议之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个月未交的可暂停供水(或加收10%滞纳金后继续供水)

)供水单位对水费收入要建立财务专帐,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人员劳务费、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实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每月或每季一次公示)。

四、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者,由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或停止供水、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1.私自接水、窃水者。

2.拒不缴纳水费者。

3.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4.恶意损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5.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二)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者,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根据实际情况由镇级综合执法大队或上级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处罚,罚款不得低于300元。

附件3

石家镇供水工程水质巡查记录表

巡查时间

巡查地点

石家镇村(社区)

供水工程
名称


供水规模


户数


人口


巡查人员


巡查内容

望(有无肉眼

可见杂质)


闻(有无异味)


问(用水户长期饮用有无不良反应


尝(有无异味)


总体评价


附件4

石家镇   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制度

为解决群众人畜饮水困难  村实施人畜饮水项目目前全面完工并运行,为了加强管理,使其长期发挥效益,经村委会研究讨论,特制定以下管护制度。

一、监督管理
    (一)该工程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人破坏。保护工程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人人都有制止、检举、揭发破坏工程行为的责任。
    (二)各小组自行推荐一名管理人员,分别是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尽职尽责。对工作不负责任、工程管理不善、群众意见大的管理人员,村委会有权随时调整更换

(三)管理人员的责任是:保护工程安全,保证正常供水,抄表、收取水费、平时维修等。职责是:有权制止任何破坏工程的行为。有权督促用户及时更换水龙头、闸阀、水表等损坏配件,对不按时缴纳管护费、不及时更换配件者有权停止供水。

(四)工程维修由集体和受益户分别承担,主体工程包括水源、用电、输供水主管道、供水分支管道、沿途闸门等,由集体从收取的水费中开支维修。入户管道、水表、闸阀、水龙头等维修由受益户自己承担。

二、水费收取
    (五)管护费收取。存在水管维修,需要各收益户开展自筹

(六)管理人员所收水费必须建立专账、专户存储、除支付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外,结余资金逐年积累,以备大的维修使用,不得胡花乱用。村委会每年底对水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注意事项

(七)禁止任何人擅自在管网上开口接水,违者将告知镇级执法综合大队进行调查取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有新增用户,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本人承担所有入户材料费和工价。
    (八)向饮水源倾倒垃圾等污染物,严重影响水源水质等情况,村委会有权进行批评,情况严重的,将联系镇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法律开展处罚。

(九)发现有故意破坏自来水管道者,偷窃自来水管、擅自破坏水源点等行为,管护人员及时上报,将告知镇级执法综合大队进行调查取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有权要求恢复自来水管网及水源点维修。

石家镇   村村民委员会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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