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石会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会镇2022年度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会府发〔2022〕30号
黔江区石会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会镇2022年度防汛抗旱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办、站、所、中心,镇级各部门: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现将《石会镇2022年度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江区石会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会镇2022年度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江区石会镇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2)坚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4)坚持统筹兼顾,既防灾减灾,又充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我镇防汛抗旱预案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1.5.1《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编制的依据。
1.5.2《黔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
1.5.3本预案是我镇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的总体预案。
1.5.4各村(居)、重要防洪部位、各水库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抗旱水源工程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根据防汛抗旱应急抢险工作需要,参照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单项的防洪抢险和抗旱预案(方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石会镇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组织机构
石会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江河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石会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应急委)的领导和石会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救灾办、总值班室、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镇应急办)的综合协调下,负责组织指挥全镇防汛抗旱工作,下设镇防汛抗旱江河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在农业服务中心。
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向海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镇长刘波、副镇长邹炜担任。全体班子成员、党政办、财政所、应急办、规划管理环保办、民政和社会事务办、经发办、农业服务中心、石会派出所、石会卫生院、石会国土所为成员。
2.1.2职责
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制度,组织制订防汛抗旱规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等。
成员单位职责:承办镇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镇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全镇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镇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镇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镇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洪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具体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2各村(居)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村(居)设立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在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防汛抗旱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4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求,充分发挥上下联动、军地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机制。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时,根据区政府应急委指令,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处置。需要区上提供帮助支持的,由镇政府协调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 预防、预警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整合共享防汛抗旱信息。
3.1危险源的识别
我镇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水库垮坝、堤防决口、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提供的预测,加强洪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进行系统分析,界定出本行政区的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分析其危险的性质、危害程度、存在状况、触发概率等,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总体要求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报送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因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区级防汛抗旱机构报告。
(3)特别重大、重大洪水灾害发生后,有关村(社区)应在1小时内向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洪旱灾害影响到邻近乡镇(街道)时,在报告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乡镇(街道)通报情况。
(5)镇防办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2.2气象水文信息
农业服务中心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农业服务中心应根据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镇防办,控制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区防办,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3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级政府应急办、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汛期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机构报告。当上述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或垮塌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预警,同时准确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办、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2.4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村(居)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领导小组报送受灾和抢险救援情况。镇防汛抗旱办公室应加强洪涝灾情收集和研判,按照国家和区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报送信息。对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 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5旱情信息监测
旱灾发生后,有关村(居)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受灾和救灾情况。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灾情收集和研判,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报送信息。
3.3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除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灾前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水利水电建设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工程,应做好溃坝、溃堤的风险评估。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对于易发灾害区域应编制排涝、防洪抢险、抗旱等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配置、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共网络,建设防汛抗旱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7)防汛抗旱安全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管理。各级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4预警
3.4.1江河洪水预警
全区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江河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区、区县人民政府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3.4.2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分区域实现快速转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
3.4.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4.4突发性洪水灾害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降雨诱发的堰塞湖以及危及水库、堤防工程的洪水灾害。水库管理单位应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信息。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滑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信息。
3.4.5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5 预警级别划分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重庆市洪旱灾害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四级。
3.5.1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1)预报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三江沿江(河)区县城区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 48 小时 2 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持续出现 24 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24小时雨量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
(4)4—9 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 10 个以上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2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国家、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2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1)预报除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三江外沿江(河)区县城区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 48 小时 2 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持续出现 24 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
(4)1—3个区县发生特大干旱,或4—9个区县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按照国家、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出重大(Ⅱ级、橙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3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1)预报区县城区将发生超警戒洪水;或者市级重点示范镇、市级中心镇(以下简称重点镇)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2)过去24小时1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
(4)有区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 6—9 月期间预计 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出较大(Ⅲ级、黄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5.4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出一般(Ⅳ级、蓝色)预警:
(1)预报一般镇将发生超保证洪水;或者重点镇将发生超警戒洪水。
(2)过去 24 小时 1 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出现 50 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以上区县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区域有可能出现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以下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下。
(4)有区县发生轻度干旱,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
(5)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出一般(Ⅳ级、蓝色)洪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3.6 预警发布及解除
(1)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Ⅱ级以上洪旱预警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通过市、区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予以发布。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防办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予以发布。我区发布的Ⅲ、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2)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3)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1)按照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3)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对影响全镇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进行调度;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武陵、老窖溪水库发生流域性超保证洪水。
(2)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3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
(3)水库、山坪塘出现溃坝。
(4)集镇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
(5)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2.2Ⅰ级响应启动程序
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副局长)审核,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复核后,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请示,由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武陵、老窖溪水库局部发生超保证洪水。
(2)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
(3)文汇河沿线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或水库、山坪塘出现溃坝,出现严重险情。
(4)中心集镇2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5)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3.2Ⅱ级响应程序
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副局长)复核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武陵、老窖溪水库、文汇河局部发生超警戒洪水。
(2)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50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
(3)中心集镇1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4)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4.2Ⅲ级响应程序
一般情况下,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特殊情况下可由区防办直接启动,区级启动程序如下: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副局长)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武陵、老窖溪水库、文汇河沿线发生超警戒洪水。
(2)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0以下。
(3)一般堤防发生垮塌或出现险情。
(4)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
(5)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5.2 Ⅳ级响应程序
一般情况下,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特殊情况下可由区防办直接启动,区级启动程序如下:区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值班负责人审核,由区防办主任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副局长)报告。
4.6 指挥与调度
应 急 结 束
4.7 抢险救灾
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由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抗旱部门从当地防汛抗旱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从区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库调拨。
4.8.1 安全防护
(1)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防汛抗旱指挥长视情况作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政府应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指挥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2 医疗救护
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调动当地医疗机构成立现场紧急救护所。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次生、衍生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0 宣传、信息新闻发布
本区行政区域内汛情、旱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由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审核、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灾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政府应急办、区防办、区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启动《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渝办发〔2007〕289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汛情、旱情信息和灾情信息。
4.11 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已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等级降低后,视汛情旱情,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法规,建立和完善洪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等工作制度,为防汛抗旱救灾提供制度保障。
5.2 抢险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
5.2.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分为群众救援队伍、非专业部队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抢险的义务。 逐步完善全区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制度,全面提升抗洪抢险救援水平,为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洪旱灾害提供保障。
5.2.2 应急物资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完善区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镇级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准备充分”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区级防汛物资装备紧急生产、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区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区域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易旱地区、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用。 区防汛抗旱抢险中心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3 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渝办发〔2012〕272号)负责通信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公安、市政等部门要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渝办发〔2007〕305号)组织实施。
5.6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障预案》(渝办发〔2013〕227 号)负责治安保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发地政府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8 经费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9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 技术保障
健全完善防汛抗旱信息系统。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全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和完善相应的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1 避灾场所保障
镇政府根据现有的条件,尽量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灾场所。
6 善后工作
6.1 后期处置工作
洪旱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洪水过后大规模的疫情暴发。灾后重建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6.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机构和本级政府应急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要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要求,原则上每3年全面组织修订1次,部分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动态修订。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