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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30681496/2022-00023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9-06
  • 发布日期 2022-09-06
  • 文件标题 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黎水镇
  • 有效性

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田涛

受委托单位:黎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勇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监督管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黔江区林业局委托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处罚权限查处行政相对人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违法行为。

  1.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黔江区林业局的名义对森林防火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 行政检查权

按照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1. 违法行为制止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制止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1. 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森林防火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形依法实施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1.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2.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3.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4.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森林防火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形依法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2.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拒不改正的。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依法追究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3.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权限转委托;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制作台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林业行政案件综合统计月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在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当年的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卷宗移交林业综合执法大队保存,并保留复印件;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进行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

罚款由各受委托单位收缴。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另两份分送重庆市林业局和黔江区司法局备案。

(以下无正文)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