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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4350X1/2022-00017
  • 发文字号 邻鄂府发〔2022〕34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3-21
  • 发布日期 2022-04-01
  • 文件标题 黔江区邻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邻鄂镇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邻鄂镇
  • 有效性

黔江区邻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邻鄂镇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黔江区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

镇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镇水利林业站负责指导全镇农村饮用水的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5.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三)保证供水工作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四)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五)农村饮水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1.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2.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传染病患者不能从事供水工作。

3.由各村居选拔合适人员从事该工作。

二、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供水水源上游2公里、蓄水池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二)水池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应对村级管网、进户管、水表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其责任和后果由自己承担。

(三)蓄水池每年按照规定至少清洗4次,并做好清洗记录。

(四)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放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畅通。

(五)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六)突发饮水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供水单位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三、水价及收费

(一)农村饮用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采取阶梯定价方式,每月最低用水10元/户,生活用水在20吨/月内(含20吨)按照3元/吨价格进行收费(每月用水不足3吨按照3吨收费),生活用水在20吨/月以上,仍然按照10元/吨价格进行收费。工业用水另计算。

(二)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防冻水表,按量付费,实行充卡预存收费制度。水表由镇政府统一购买,6年内免费包换包维修。

(三)各村(社区)统一进行入户安装,首次安装按照400元/户标准收取费用。首次不安装的农户,后期需安装时要向村(居)委缴纳安装费1360元。

(四)供水单位对水费收入要建立财务专帐,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人员劳务费、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水费由村委会安排专人收取。水费收缴后应当月存入村集体对公账户中。水池和管道维护实施代表“一事一议”支付。

(五)实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者,由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或停止供水、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1.私自接水、窃水者。

2.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3.恶意损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二)供水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者,由相关村(居)委给予取消管理人员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5.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处罚,罚款不得低于300元/次。



黔江区邻鄂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