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邻鄂镇人民政府 2022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黔江区邻鄂镇人民政府 2022年度
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为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1、明确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权责事项的实用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共有行政权力4项(道路交通、森林防火、市场监管、建房审批),全年共开展执法检查317次,镇农服中心下达森林防火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书8件。
2、严格责任追究。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自查自纠力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全年共处分森林防火方面8人次。
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梳理完善镇级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了职责、权责、依据、程序等内容。制作了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及时公示。重点围绕“双随机、一公开”,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每年年初制定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计划和随机抽查检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等,明确抽查内容和方式,通过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
2、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法程序公开执法内容,提高执法质量。一是坚持实行“办、审、定 ”三分离制度,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管理制度 ,真正做到一案一卷 ,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法律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一公开,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一次性把事情办好;公开收费和罚没标准,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公开案件办理结果,避免办人情案或徇私枉法;公开文书档案资料,允许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3、加强事后公开。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及时将结果进行公示。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点采用文字记录、手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工作。我单位共有行政执法记录仪4台,2022年无案件开展影音记录、形成音像记录。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全面落实法制审核工作,成立并及时调整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重大执法决定先经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领导再次审核后下达决定。同时,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多方征求法律顾问、区司法局等相关意见建议再下达决定。全年出具法制审核意见0份。
三、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情况
1、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情况。按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进行评查,以自查为主的方式。自查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填写自查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自查完成后,各部门写出评查情况书面报告报镇党委、政府。抽查由分管领导牵头组成检查组,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梳理问题,分析原因,进行通报,将优秀案卷作为示范样本进行总结推广,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
2、组织开展执法培训的情况。邀请镇法律顾问李政、张治方及邻鄂司法所等相关人员对镇级执法人员进行培训5次。
四、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有特色的、创新性的举措或做法
1、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2、积极与上级部门和周边乡镇联合开展交通、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等领域执法。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1、执法人员流动性大,培训较少,导致执法业务不熟,不精。
2、是执法装备配备不足,导致执法取证难。
(二)下一步工作
1、加大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多渠道、多种途径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农户知法、懂法。
2、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应用。
3、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附件:2022年度邻鄂镇行政执法工作数据统计表(表1—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