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金洞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洞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洞府发〔2023〕37号
黔江区金洞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洞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办、站、所、中心,乡级各部门:
《金洞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金洞乡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金洞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金洞乡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I级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本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本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系统。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二)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平安办、农业服务中心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乡政府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乡政府有关科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应急准备和预防。乡食药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村(社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按照程序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乡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预防工作和应急准备。
4.预警信息发布与通报。有关监管科室接到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乡政府通报。乡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在1个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三)报告系统
乡食药安办按照有关要求,会同相关科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系统。乡食药安办应当按照区食药安办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报告。
1.报告程序。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责任报告单位。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责任报告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时限要求。事发地村(社区)应在知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展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进行进程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进行终结报告。
初次报告。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并尽可能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终结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总结事件处理工作,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地,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事件先期救援行动。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地,按照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启动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级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工作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乡镇街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部署、积极落实医疗救治、政策宣传、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请求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乡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响应级别调整: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立即上报上级审定同意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不会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应当上报上级审定同意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四、应急处置
(一)善后处置。应急结束后,参与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应对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企业采取的行政措施进行清理,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状态,并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和评估,防止发生次生事件。
(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检验发现食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依法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结案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乡食药安办组织落实上级提出的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等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医疗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二)人员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件处置。
(三)技术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物资保障。参与组织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应急演练。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全区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六)宣教培训。各村(社区)及相关科室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防范意识,正确引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