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黔江区黑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民政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及镇领导简介;
2.工作动态信息;
3.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本级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
5.财政预决算信息;
6.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7.扶贫、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涉农补贴、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等重要民生信息;
8.本机关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一)线上渠道。
黔江区黑溪镇人民政府(网址:https://www.qianjiang.gov.cn/bmjd/xzxx/hxz/);
(二)线下渠道。
1.黔江区黑溪镇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胜地社区3组利民路16号;
2.黔江区黑溪镇政府大楼一楼电子显示屏2个,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胜地社区3组利民路16号;
3.黔江区黑溪镇政府大楼一楼公示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胜地社区3组利民路16号;
4.黔江区黑溪镇胜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胜地社区3组九曲河街91号;
5.黑溪镇白合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白合社区6组38号;
6.黑溪镇光明村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光明村6组141号;
7.黑溪镇改革村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改革村4组28号;
8.黑溪镇苏维村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苏维村4组156号;
9.黑溪镇互助村便民服务中心公示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互助村5组41号。
(三)其他渠道。
新闻发布会、黔江电视台、武陵都市报等。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黔江区黑溪镇人民政府产生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地址1: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胜地社区3组利民路16号104室;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30、14:00—17:30。地址2: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胜地社区3组利民路16号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30、14:00—17:30。
2.邮政寄递。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胜地社区3组利民路16号黔江区黑溪镇人民政府;收件人: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409027。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黔江区黑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胜地社区3组利民路16号;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30、14:00—17:30;联系方式:023-79612003。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