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0.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1.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2.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一)线上渠道。
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网址:https://www.qianjiang.gov.cn/bmjd/xzxx/ecz/)
(二)线下渠道。
1.本机关驻地及辖区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栏(机关驻地公开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治安村3组兴鹅巷47号;鹅池社区公开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鹅池社区1组联盟路6号;学堂社区公开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学堂社区1组100号;治安村公开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治安村3组25号;方家村公开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方家村3组1号;社溪村公开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社溪村1组100号;杜家村公开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杜家村1组97号;南溪村公开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南溪村4组1号;石柱村公开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石柱村2组36号)。
2.政务公开专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黔江区鹅池镇公共服务中心(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治安村3组兴鹅巷47号;联系电话:023-79540001)查阅本机关政府信息。
(三)其他渠道。
新闻发布会、黔江电视台、武陵都市报等。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产生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地址1: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鹅池镇治安村三组兴鹅巷47号政府办公楼205办公室);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30、14:00-17:30。地址2: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鹅池镇治安村三组兴鹅巷47号);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30、14:00—17:30。
2.邮政寄递。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治安村三组兴鹅巷47号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收件人: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409025。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治安村三组兴鹅巷47号政府办公楼205办公室;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30、14:00—17:30;联系方式:023-79540001。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