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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33947410L/2020-00009
  • 发文字号 城西办事处发﹝2020﹞37号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2-20
  • 发布日期 2020-12-27
  • 文件标题 黔江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城西街道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西街道
  • 有效性

黔江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城西街道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西办事处发﹝2020﹞37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城西街道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村)、各畜禽规模养殖户:

    为切实做好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有效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现将《城西街道2020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江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西街道2020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在街道党工委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街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二、 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街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工作。

(二)各社区(村)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三、 工作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社区(村)应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社区(村)负责扑灭本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社区(村)和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各社区(村)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四、 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认与分级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认

1.由农业部或市农业厅认定的2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进行现场诊断。    

2.现场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作出初步诊断结果,并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3.各地在得出初步诊断结果的同时,必须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认定的区域性专业试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由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或排除重大动物疫病;

(二) 重大动物疫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原则上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五、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街道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主要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指挥部具体成员单位由党政办、安监办、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民政、纪委、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党政办。各社区(村)、街属相关部门成立相应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

1.政府职责

街道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地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组建防疫应急预备队;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村、成员单位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部门职责

(1)党政办:综合管理。做好各部门的协调,车辆、物资的安排,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2)安监办: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等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3)农业服务中心:

一是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控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二是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三是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四是监督、指导疫区内畜禽的扑杀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源、污染物和场所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五是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六是对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七是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八是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九是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十是培训动物防疫人员及疫情处理预备队;十一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十二是负责市场监控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并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

(4)财政所:做好后勤保障,各项资金的预算、划拨,经费的落实。

(5)民政: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抚工作。

(6)纪委:负责督查各村及有关单位各项防控工作的落实。

(7)派出所:协助安监办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等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等工作。对疑似病人送到指定的医院收治。

(9)司法所:按照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街道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3.各社区(村)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各社区(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由各村抽调人员组成,各社区(村)主任担任指挥长。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对本区域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必要经费和储备必要的防疫物资,组建防疫应急预备队(扑杀队),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日常管理机构

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街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各社区(村)、街属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对重大动物疫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重大动物疫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5. 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 监测                    

街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街道、社区(村)两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预警

街道、社区(村)要根据全国的预警信息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①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各社区(村)、有关

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②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防疫、检疫、监测和疫情报告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各社区(村)动物防疫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③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④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疑似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⑤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畜禽品种和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⑥ 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地方,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大动物疫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疫区村的应急响应:一是疫情经初步核实后,本村及动物防疫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二是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后,乡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发布封锁令。三是街道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各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6.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的终止

(1)终止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规定天数,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

(2)终止程序:特别重大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报市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一般突发疫情,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7.控制措施  

(1)隔离:街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的报告,并经到现场核实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畜禽、同群畜禽与其他健康畜禽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畜禽、同群畜禽、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2)封锁

一是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二是封锁令的发布: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上报给区畜牧局,再由其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三是封锁的实施: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备,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任务;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停止区域内所有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交易活动。

(3)扑杀

确认为疫情时,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区内畜禽进行扑杀。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 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6) 紧急免疫

一是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禽, 建立免疫保护区。二是 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三是登记免疫接种的畜禽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四是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7)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8)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县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9)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街道及各社区(村)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宣传栏、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病,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10) 处理记录         

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一是应急保障,街道及各社区(村)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二是通信与信息保障,街道指挥部应将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最优先待遇。三是应急队伍保障。即街道、各社区(村)要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四是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并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防护等培训。五是演练。在没有发生重大疫情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六是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及有关人员的调运。 七是物资保障。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与财政所制定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储备计划以及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农业服务中心按照计划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防疫疫苗、消毒剂、药品、防疫器械、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八是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疫苗配套资金、紧急免疫经费、扑杀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初预算,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畜牧渔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九是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安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应对应急处理人员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十是治安保障。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十一是技术保障。加强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畜牧兽医组办公条件。十二是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个人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善后处理

(1)评估

突发疫情扑灭后农业服务中心应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给上级领导部门。

(2)奖励

乡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上报追认烈士。

(3)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灾害和应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渔业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6)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 社会救助    

发生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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