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白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白石府发〔2023〕55号
黔江区白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持续推进全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3〕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从11月开始,全面启动白石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筹资标准和时间
(一)2023年我市居民医保筹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640元/人·年。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元/人·年、二档75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
(二)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在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调整当年已参加2023年9月至2024年学年度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
二、资助参保对象和标准
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100%以上。
(一)资助参保对象。参加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困难大学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二)资助参保标准。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全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上述人员中有多重身份的,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缴费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三、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中河社区2245人,天河村1531人,玉岩村1366人,龙池村1346人,复兴村2611人,凤山村1261人,鞍山村1845人,九龙村2295人,共计14500人。
(二)考核办法。对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任务100%的村居,以3元/人发放工作补助;对完成任务95%以上,未达到100%的村居,以2.5元/人发放工作补助;对完成任务90%以上,未达到95%的村居,以1.5元/人发放工作补助;对未完成任务90%的村居,扣除工作经费2000元。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夯实工作任务,严格试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分级包抓责任制,确保及时足额完成筹资任务。
2、积极宣传,广泛动员。通过广播、宣传册、进村入户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对今年的参保的新变化深入细致进行宣传,突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宣传力度,保证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提高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3、严格登记,及时缴纳。村镇干部在参保村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时,要严格、准确登记参保信息,杜绝错填、漏登现象。各村、社区要及时将收缴的资金缴入税务账户。
4、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村、社区、部门要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社保所要对困难的资助对象及时进行认定,确保困难群众资助政策应享尽享。
5、把握节点,完成任务。社保所从11月上旬起,对各村、社区筹资参保情况实行每日统计,每日排名,每日通报。对进度较慢的村、社区由镇纪委出面进行单独谈话。各村、社区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筹资任务。
黔江区白石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