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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是否都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24-07-09

答:按照《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非住宅房屋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通知接房之日止,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或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部分,计算标准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不超过50%。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