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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处于空置状态,水、电、气三表未动,也未产生垃圾,是否可以不缴纳物业费?

日期:2024-05-14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