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