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答: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区住房城乡建委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牵头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