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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20B/2022-00019
  • 发文字号 渝工程改办〔2018〕2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8-09-30
  • 发布日期 2022-03-0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工程改办〔2018〕2号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审批服务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事先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许可的条件和要求、申请人违反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等,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并让其知晓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诺,是指申请人在已经知晓和理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事项及相关规定后,承诺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记载、公示推送的申请人有关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有条件的区县和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的方案制定、合法性审查、业务指导、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八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由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定并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选择办理行政许可的方式,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出愿意采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并达到公告要求的相关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同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对情况特殊采取告知承诺办理方式但不能当场办结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人作出按承诺时限补正指定的申请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即可进入审核程序,待法定要件提交齐全并通过审核后,尽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同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逐项制定并公开具体实施方案、示范文本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其他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标准化、便民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以及需要填写的表格;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期限和相应后果,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书面委托函,并明确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发放书面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提醒申请人领取或打印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可自行网上下载打印告知承诺书或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现场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愿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自身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对有关许可文书颁发后从事许可的有效期予以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生效后的告知承诺书当面或邮寄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监管改革的要求,对被许可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尽快进行监管检查,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或者承诺不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因被许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对于可纠正、未造成不利后果的轻微违反承诺的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可纠正的轻微违反承诺的行为的情形范围,由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情况,并将其诚信档案纳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应用,对失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所承诺应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不再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原则和方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参照适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