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20B/2021-00140
  • 发文字号 黔江建发〔2021〕114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8-25
  • 发布日期 2021-08-2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通知

黔江建发〔2021〕114号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通知


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建市〔2015〕35号)、《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工改办《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市安委会《2021年全市建设安全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方案》(渝安委〔202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在建项目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强化事故灾害应急准备和响应处置,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关键节点管控等重点工作,推动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严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组建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委派项目负责人以及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并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和安全责任等要求。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人员总数原则上应不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文件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发包,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鼓励项目评先创优。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诺书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备、向单位职代会和社会予以公示。

(三)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含工程安全监督)等建设手续,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在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组织参建各方擅自开工建设。

(四)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当组织论证保障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调整相关费用。因暴雨、高温、洪水等极端恶劣天气、其他不可抗力以及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五)加强信息公示与宣传。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工程安全信息公示。工程开工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管理措施、监督举报等信息。

(六)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一是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安全责任落实、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履行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试行)》(渝建安发〔2019〕25号),将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员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危大工程、关键节点等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检查,有效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应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在实施工程安全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立即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完善,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区住房城乡建委,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三是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七)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及管控。一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相关参建单位。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监测方案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工程风险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材料、设备及物资。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是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对Ⅲ、IV级(橙色、红色等级)安全风险,组织安全专家开展项目安全风险管控检查。重点检查危大工程的程序管理和现场实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检查资料等应形成记录归档。四是建设单位应按照关键节点管控要求,组织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在建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及验收工作,召开核查(验收)会,签署《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验收)记录表》,并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负责。

(八)强化危大工程管理。一是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按照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开展危大工程过程管理。二是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发现异常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三是危大工程发生险情的,应在应急抢险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九)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建设单位应在开展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现场处置应急方案等;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应急处置流程图,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的应急联络机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与设备。预案制定后应适时开展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确保险情发生后能够多方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十)加强安全资料和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资料归档制度,将人员到岗履职、发包管理、地下管线资料、评先创优、安全监督检查、危大工程管理、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关键节点管控等方面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要把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放在当前工作突出位置来抓,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即日起,对照《黔江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检查表》(附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专项清单台账,逐一整改销项。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项目安全主监。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建设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住房城乡建委执法支队将结合本通知要求和《黔江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检查表》(附件),于9月30日前对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区住房城乡建委执法支队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建设单位,应立即责令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加大对其建设的项目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应责令停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黔江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检查表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