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政策解读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5月10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以下简称《最高限额标准》),《最高限额标准》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房屋征收补偿科目的单项标准”。2023年10月25日,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3〕24号,以下简称:区新《办法》),为配合区新《办法》使用,结合《最高限额标准》和我区实际,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拟定了《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以下简称区《补偿标准》)。
二、起草依据和基本思路
(一)起草依据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
(二)基本思路
1. 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渝建征〔2022〕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
2. 为了使市级文件精神接地气,使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及奖励标准合理化,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在《最高限额标准》的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和渝东南周边区县的标准,制定了区《补偿标准,与原实施标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 (黔江府办发〔2012〕18号文件)相比,较大变化的科目3项,即: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临时安置补助。具体如下:
(一)变更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原施行的标准(黔江府办发〔2012〕18号文件)只明确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按《最高限额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确定:住宅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奖励,另可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
(二)提高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原施行的标准(黔江府办发〔2012〕18号文件)明确提前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按照《最高限额标准》我区同步调整到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标准执行。
(三)调整了临时安置补助
原施行的标准(黔江府办发〔2012〕18号文件)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从腾退房屋之日起到被征收人接房后六个月止。对单户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每月1000元给予。按照《最高限额标准》我区聘请第三方机构就黔江区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调查,结合黔江区各街道社区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黔江区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为:13元/平方米·月。
四、市、区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对比
科目 |
市《最高限额标准》 |
黔江区标准 | |
损失补偿 |
非住宅的停产停业 |
各区县按照《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与市上一致 |
室内装修 |
500元/平方米 |
简装修:350(含)元/平方米、 中装修:450(含)元/平方米、 精装修:500(含)元/平方米 | |
附属设施 |
水表600元/户 电表600元/户 天然气3500元/户 闭路450元/户 宽带300元/户 |
与市上一致 | |
非住宅设施设备 |
各区县按照《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
与市上一致 | |
奖励补助 |
补偿方式引导奖励 |
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另可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与市上一致 |
非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
与市上一致 |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500元/户·日 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
与市上一致 |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30000元/户 |
与市上一致 | |
搬迁补助 |
住宅:2000元/户·次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 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
与市上一致 | |
临时安置补助 |
30元/平方米·月 |
每户13元/平方米·月。 |
五、征收政策解答
问: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是否都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非住宅房屋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通知接房之日止,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或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部分,计算标准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不超过50%。
问:室内装饰装修是按什么面积作为补偿基数?
答:室内装饰装修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若有经认定后的合法建筑面积,则同样作为基数计算后补偿。
问:有证房屋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区《补偿标准》规定:室内装修简装修:350(含)元/平方米,中装修:450(含)元/平方米,精装修:500(含)元/平方米。房屋征收当事人按本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例:被征收人确定为300平方米,室内装修为简装修(300×350=105000元)。
问:被征收房屋里面的设施设备补偿后能否自己搬走?
答:对于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助费后您可以自行搬离;对于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对您补偿后,设施设备不能搬走,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进行处置。
问:被征收房屋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奖励补助如何计算?
答:同一房屋中既有非住宅又有住宅的,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搬迁补助3项系根据住宅和非住宅标准分别计算,而单户按期搬迁奖励只按一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