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建罚﹝2024﹞第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4﹞第22号
当事人:江西兴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85984304G
法定代表人: 刘水珠
地 址: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岭背村
你司在承建黔江首都国投五星生活广场一期住宅部分1#、2#、3#楼、4#商业、3-1#、5#商业项目中正在使用的编号500114s(2024)0000596的施工升降机存在起重限制器失效;编号为 500114s(2024)0000795的塔式起重机存在标准节螺栓部分螺栓长度不够无法紧固;编号为渝QJ-T00273-QJ-2308-001塔式起重机存在重量限制器未接线等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第六款“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书及其附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员询问笔录、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询问笔录、黔江首都国投五星生活广场一期住宅部分1#、2#、3#楼、4#商业、3-1#、5#商业项目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的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
经我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组审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之规定”之规定,对你司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到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后,将罚款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