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4﹞第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4﹞第7号
当事人: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369692X3
法定代表人: 李思恩
地 址: 咸丰县高乐镇晨光路94号
你司在贵丰公馆项目建设中,工人周德坤在未取得建筑焊工证情况下实施电焊特种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之规定。经调查,你司使用无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属实。
主要证据有: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书及其附件、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询问笔录(第1、2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第1、2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询问笔录、监理单位提供的编号为SM-A-021的监理通知单及监理通知回复、施工单位提供的重庆黔江贵丰公馆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我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组审议决定,对你司使用无证人员实施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到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后,将罚款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