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3﹞第20号
当事人: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5N5M
法定代表人:邹*
地 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LG-B09-02地块**********号
你司在承建邦泰天誉项目时存在32#楼、33#楼脚手架连墙件未按《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员黄汉荣、王雪琴未按规定在岗履职;对我委下发的编号为2023-CDF-**号、2023-CDF-**号整改通知书中的连墙件设置等安全隐患的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脚手架连墙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辨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之规定。
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之规定。
对我委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连墙件设置等安全隐患的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款“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023-LJ-1*、2023-CDF-4*、2023-CDF-5*)、邦泰天誉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询问笔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询问笔录。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第六款“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拟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09室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