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管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保障:
1、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840元的。
2、廉租住房租赁家庭已购私家车的(摩托车、电动单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3、廉租住房租赁家庭经商办企的;
4、廉租住房家庭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本市住房并超过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5㎡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我区住房并超过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5㎡的。
5、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房屋,其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2、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且自书面催收满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6、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但拒绝腾退房屋的。
承租人退房时应腾空所住房屋,并结清租金、物管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物管公司核实后出具解除协议,承租人携带解除协议到区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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