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3﹞第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3﹞第16号
当事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星旭
地 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城北新区滨河大道西侧5号
你司在承建黔江区舟白小学校科普楼工程时,存在灭火器未按设计文件配置,高位消防水箱和地下车库风管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黔江区舟白小学校科普楼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和施工图)、施工合同、施工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询问笔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执法案件移交书及附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09室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