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意见的公告
我委起草了《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从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书面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区住房城乡建委304办公室,联系电话:79247766。
(二)电子邮件请发QQ邮箱:348769755@qq.com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62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称《实施细则》)以及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补偿科目
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价值补偿: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损失补偿:系指按《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奖励补助:系指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补偿标准
全区实行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单项标准按《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执行,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新补偿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补偿科目 |
单项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单项明细 | ||||||
损 失 补 偿 |
1 |
非住宅停产停业 |
/ |
按《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
2 |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
住宅 |
简装修: 300元/平方米 中装修: 400元/平方米 精装修: 500元/平方米 |
1.装修标准:简装修为房屋地面找平,墙壁完好平整,能用于生产、生活的房屋;中装修为房屋地面贴地砖,前面、顶棚找平且用普通涂料刷白等;精装修为房屋地面、墙面采用高档材质地砖和涂料,安装暗线,屋顶进行了吊顶和造型等; 2.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 3.房屋征收当事人按本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非住宅 |
/ |
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3 |
附 属 设 施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1.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规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 3.本条所指“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4.其他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按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表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 |
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照现行安装标准补偿。 | |||||
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 |
参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 |||
奖励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另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1.各征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统筹兼顾原则,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 |||||
6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50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20元/平方米·日 |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一档:26000元/户 二档:28000元/户 三档:30000元/户 |
1.给予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2.一档: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认定为合法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包含100平方米);二档: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认定为合法面积在100-200平方米(包含200平方米);三档: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认定为合法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 |||
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 |||||
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13元/平方米·月。 |
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户每月13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 2.房屋征收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临时安置补助的100%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2.本表格中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3.本表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