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含二级单位)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及报表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负责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承担规范全区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责任;承担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勘察、设计市场责任;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监督实施全区城镇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区房屋和市政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承担推进全区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全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民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制度;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
(二)单位构成。内设9个职能科室: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房地产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法治科)、城市建设科、消防科、村镇建设科、人防科、人事财务科。6个直属事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建筑工程事务中心、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档案室、重庆市黔江区民防(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黔江区住房保障中心、重庆市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13300.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773.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527.02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8866.25万元,主要是经费拨款增加8866.2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13300.92万元,其中:国防支出1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9.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07.11万元,节能环保支出229.92万元,城乡社区支出6610.31万元,农林水支出15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3.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946.08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8866.2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98.46万元,项目支出增加8767.99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773.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773.9万元,比2022年增加8339.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51.13万元,比2022年增加98.46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人员新增及人员工资结构调整等,主要用于保障职工社保、公积金缴纳,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0922.77万元,比2022年增加8240.77万元,主要原因是上级安排专项补助项目及一般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等,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提档升级改造、廉租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及维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工作。
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27.0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27.02万元,比2022年增加527.02万元,主要原因是上级安排政府性基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28.6万元,比2022年减少4.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2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公务接待费7.2万元,比2022年增加2.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2年因疫情管控接待较少,2023年疫情政策放开,预计接待费用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4万元,比2022年减少7.1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预算口径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2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我单位无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行政、参公单位)(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66.73万元,比上年增加17.74万元,主要原因为2023年我单位人员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事业单位)(一)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9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9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辆、执勤执法用车7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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