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重庆市黔江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点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合理布局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形成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网络。
二、基本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量辖区面积、人口总量、人口集聚地、风俗习惯等情况,对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进行总量控制,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5年规划总数451家。公安部门划定的禁放区域不纳入布点规划。
三、许可条件
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专店销售,即在专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主要负责人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经营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及外部距离。
1. 符合区级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桥梁下、涵洞、三层以上建筑物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3. 外部距离: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70m;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100m;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50m。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门窗和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80m。
(二)面积和存放限量。
1. 面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2.存放限量: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的总药量不超过300kg,总箱数不超过300箱,且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0㎡且≤15㎡,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7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7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5㎡且≤25㎡,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10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5㎡且≤35㎡,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4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14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5㎡且≤5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19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19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且≤7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25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250箱;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70㎡且≤200㎡,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300kg,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300箱。
(三)平面布置
1.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构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方面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应设置床铺。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四)建筑结构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和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阻燃材料制作的雨棚。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处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宽度不应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m。
6.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五)电气与消防
1.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阻燃材料实体隔挡。
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配备至少两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行业法律法规以外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规划布局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供销社负责对零售经营店(点)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
五、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具体按照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换证工作的通知》(黔江应急发〔2021〕54号) 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在我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五)采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六)统一标志标牌。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须统一标识名称,由乡镇街道+加零售经营者姓名+烟花爆竹零售店组成,如:新华乡王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在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须统一安全警示标志,在门口两边分别张贴”易燃易爆”“严禁烟火“标语。
七、责任追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对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和核查的,以及审核、审批、发证把关不严等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