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 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4-00050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发〔2024〕15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4-06-17
  • 发布日期 2024-06-2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黔江区2024年度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黔江区2024年度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黔江区2024年度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黔江区2024年度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2024年度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为积极、稳妥、快捷、专业地推进黔江区2024年度巨灾保险项目的理赔工作,鼓励群众自愿再投保,提高理赔标准,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广覆盖、共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让巨灾保险成为防灾减损的“稳定器”“及时雨”,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保障对象

黔江辖区内所有户籍居民、突发事件所涉及的自然人、居民住房、流动人口(含来黔旅游、出差、务工人员)、处置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特定单位和工作人员。

三、承保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保险费:91万元,鼓励群众再参保;报案电话:95518;咨询电话:李立:19562363495

四、保险期限

2024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5年3月31日24时止。

五、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

(一)政府救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

“窒息”死亡救助5万元/人、残疾赔偿限额3万元/人;自然灾害伤亡救助、火灾爆炸伤亡救助、拥挤踩踏伤亡救助、传染病伤亡救助、道路交通事故伤亡救助、重大恶性案件伤亡救助、精神病人伤亡救助、高空坠物伤亡救助、流动人口伤亡救助、恐怖活动伤亡救助、市政设施伤亡救助、无责事故伤亡救助等人身伤残赔偿限额12万元/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人;见义勇为和抢险救灾伤残救助赔偿限额30万元/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2000万元。政府救助责任范围如下:

1.自然灾害伤亡救助:在黔江辖区内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2.火灾爆炸伤亡救助(含农房火灾):在黔江辖区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3.拥挤踩踏伤亡救助:在黔江辖区内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4.传染病伤亡救助:在黔江辖区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全球流行性疾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5.道路交通事故伤亡救助:在黔江辖区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6.见义勇为伤亡救助:在黔江区域内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员死亡(区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30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7.重大恶性案件伤亡救助:在黔江辖区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员死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8.精神障碍患者伤亡救助:在黔江辖区内被精神障碍患者(区级及以上的诊断证明)伤害致人伤亡,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无力赔偿,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9.高空坠物伤亡救助:在黔江辖区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10.流动人口伤亡救助:不具有黔江区所辖户籍且不具有黔江所辖行政区域内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流动人口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11.恐怖活动伤亡救助:在黔江辖区内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员死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12.市政设施伤亡救助:在黔江辖区内因市政设施导致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13.无责事件伤亡救助:黔江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死亡,而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或6个月内事故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法找到,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12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14.“窒息”伤亡救助:黔江区域内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有限空间作业(有雇佣关系的除外)造成自然人伤亡的,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5万元/人;造成人员残疾的,按照伤残救助标准表进行赔付。

15.过渡期救助:黔江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农房火灾造成唯一住房全损时需要对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按照40元/人·天的标准实施过渡期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次事件限额50万元,累计限额100万元。

(二)房屋保险范围及赔偿限额:

住房保险赔偿限额1.84万元/户,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赔偿限额提高20%;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2000万元。

1.城镇住房保险:城镇住房每户最高限额为1.84万元(含室内财产损失0.6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0万元。

2.农村住房保险:农村住房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1.84万元(含室内财产损失0.6万元),若保险房屋全损(经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处于新生突发地质灾害点危险区范围内的房屋未垮塌,但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居住的房屋算全损)的0.46万元/间的标准、四间及以上1.84万元标准进行赔付。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0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

①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主体(卧室、正厅、饭厅、厨房)。

②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③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村(居)委会能够证实确属本辖区农户自己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

④农户自己在城乡结合部修建,并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

⑤农户买的开发商在乡镇开发修建的、小区性质或集镇新开发的,用于本家庭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

具体事项处理:

①长期生活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以长期生活居住地统计。

②夫妻之间单列户口、夫妻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单列户口的,只要是以一个家庭的形式共同生活居住的,按一户统计。

以下房屋不属于保险房屋范围:

①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水泥砖临时搭建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

②除房屋主体外的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烤棚、厕所、粪寮、围墙、院门、车库、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③政府或有关单位征用、占用的房屋。

④签订保险协议时尚未建成的房屋。

④已经由住房改成了柴房、杂物间、农具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

(三)附加险范围及赔偿限额:

1.意外伤害保险:因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的一线医护人员、公安干警/辅警、公职人员、村(居)干部等,一旦确诊被感染高危病毒、因工致伤、致残等,限额3万元/人的医疗费用补贴;因公死亡的,限额30万元/人的保险保障,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400万,全年累计赔偿限额800万元。

2.应急费用救助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中发生的救灾安置费用、救援费用、善后处置费用等应急费用,保险人按照启动Ⅳ级2万元/次、Ⅲ级5万元/次、Ⅱ级8万元/次、Ⅰ级12万元/次的标准赔偿应急费用,多个单位启动应急响应以牵头单位为准,全年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

(四)其它说明:

1、自然灾害必须由气象、应急等区级相关部门认定并发布;

2、涉及伤、残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医疗费用依据、伤残鉴定证明。

3、医疗救助:对在应急状态下15天以内的生命抢救直接费用进行救助,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人。

4、殡葬救助:对死亡人员尸体存放和处置产生的直接费用进行救助,但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人。

5、伤残救助:按照投保人认可的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残疾等级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赔付额度如下表:

伤残救助标准表

伤残等级

赔付额度(万元)

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赔付额度(万元)

一级伤残

12

30

二级伤残

10.8

27

三级伤残

9.6

24

四级伤残

8.4

21

五级伤残

7.2

18

六级伤残

6

15

七级伤残

4.8

12

八级伤残

3.6

9

九级伤残

2.4

6

十级伤残

1.2

3

6、救助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处置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特定单位或处置突发事件的特定人或受害人。

7、城镇住房租房类突发事件保险金赔付对象:若承租人具有完全赔偿能力,保险金赔付给予承租人;若承租人不具完全赔偿能力,保险金赔付给予出租人。

8、若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在已提供了有关损失部分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协商的估计损失金额,主承保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赔款全部支付给被保险人,如遇特殊案件10个工作日内赔付。

9、处置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特定单位不限于黔江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六、理赔流程

(一)报案流程

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报案,或由乡镇街道转报;承保公司必须积极主动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同时协助被保险人报案。

(二)出险核灾

较大以上灾情或特殊灾情,由承保公司组成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立即出险核实灾情;一般灾情,由承保公司会同所属乡镇街道出险核灾,并将理赔情况每月2日前报区应急局。

(三)填报资料

出险核灾后,当事人或指定相关人员填报统一制定的理赔表格,并提供相关理赔证明资料。

(四)理赔支付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被保险对象及时、完整提供有关索赔资料后,双方对赔偿金额无异议的情况下,保险人在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如遇特殊案件10个工作日完成内赔付。

七、核损标准

(一)火灾(爆炸)责任,按过火面积和烧损程度确定损失程度。

(二)核损标准以恢复原样为原则,以修复为主。

(三)住房核损标准按房屋损失核定标准,特殊案例按流程上报另行确定。

(四)人员伤残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八、理赔材料说明

(一)发生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时,需提供的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赔款通知书。

(3)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

(4)涉及伤残:需提供相关部门伤残鉴定或司法部门残疾鉴定书。

(5)涉及死亡:需提供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发生房屋损失责任保险时,需提供的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赔款通知书。

(3)保险财产损失清单。

(4)保险事故现场照片。

(5)户主身份证(正、反面)、户主户口簿(户主页、全户人口增减记载、户主常住人口登记卡)、银行卡(在黔江以外地区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名称)。

(6)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以上是发生索赔时需要提供的单证,若因为个别特殊案例需要提供上述单证以外的单证,相关部门配合提供。

九、工作职责

(一)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1.召集有关部门制定巨灾保险的制度、标准和办法。

2.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运行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承保机构保险理赔工作开展业务指导,沟通、协调处理争议。

3.监督保险机构开展巨灾保险工作。

4.及时收集整理保险公司上报的理赔情况。

(二)乡镇街道职责

1.指导、协助或者代表被保险人在房屋出险24小时内报案。

2.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巨灾保险宣传工作、解释工作,切实提高辖内群众知晓度,做到保险案件“应报尽报”。

3.协助做好巨灾保险理赔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正当利益。

(三)保险公司职责

一是健全灾情收集机制,及时获取灾险情信息并向投保人报告,并服从投保人的调度指挥。

二是做好宣传发动、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通报进度和统计等工作,定期报送工作信息。

三是及时做好各项理赔服务工作,做到“应赔尽赔”。

四是建立服务跟踪机制,收集意见及建议,并认真进行研究、解决。

五是及时做好群众举报、投诉等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六是对典型赔付案件开展回访,建立回访档案。

七是加强理赔情况分析比对,单项保险事故理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承保公司建立“会商机制”,杜绝被保险人骗保行为发生。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