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2022年度黔江区巨灾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0-2022年度黔江区巨灾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2020-2022年度黔江区巨灾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2020-2022年度黔江区巨灾保险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积极、稳妥、快捷、专业地推进2020-2022年度黔江区巨灾保险项目的理赔工作,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保障对象
黔江辖区内所有户籍居民和凡黔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突发事件所涉及的自然人和处置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特定单位工作人员及居民住房。
三、保险费
每年签订合同后一月内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一次性全额包干支付人民币:贰佰叁拾陆万元(小写:236万元)给乙方代表(主承保公司),主承保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占份额为50%即118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占份额为20%即47.2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占份额为20%即47.2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占份额为10%即23.6万元,具体按乙方(乙方指中标人)联保协议执行,乙方各方给甲方出具正式保险单。并鼓励群众自愿参加保险,提升保障标准,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
四、保险期限
两年,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2年3月31日24时止,分年度签订保险合同。
五、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
(一)政府救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
地震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火灾爆炸救助、拥挤踩踏救助、传染病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见义勇为救助、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精神病人伤人救助、高空坠物伤人救助、流动人口救助、恐怖活动救助、市政设施伤人救助、无责事故救助:人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2万元/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0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政府救助责任范围如下:
1.地震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地震导致人身伤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2.自然灾害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人身伤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3.火灾爆炸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4.拥挤踩踏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5.传染病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6.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7.见义勇为救助:居民在黔江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8.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9.精神病人伤人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10.高空坠物伤人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11.流动人口救助:不具有黔江区所辖户籍且不具有黔江所辖行政区域内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流动人口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12.恐怖活动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13.市政设施伤人救助: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市政设施意外导致人身伤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14.无责事件救助:承保区域内发生的、事故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法找到或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突发事件,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居民住房保险范围及赔偿限额:
城镇居民住房保险:每户最高限额为13400元,其中13400元包含室内财产5000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0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农村居民政策性房屋保险: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13400元,若保险房屋全损的按照1间4200元;二间7700元,三间10700元,四间及以上13400元标准进行赔付,全年累计赔偿限额40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4000万元。保险房屋范围如下:
1.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主体(卧室、正厅、饭厅、厨房)。
2.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3.未分家且共同生活居住的,视为一户,按一户计。
4.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村(居)委会能够证实确属本辖区农户自己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
5.本区农户自己在城乡结合部修建,并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
6.本区农户买的开发商在乡镇开发修建的、小区性质或集镇新开发的,用于本家庭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
7.长期生活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以长期生活居住地统计参保。
8.夫妻之间单列户口、夫妻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单列户口的,只要是以一个家庭的形式共同生活居住的,按一户参保。
以下房屋不属于保险房屋范围
1.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水泥砖临时搭建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
2.除房屋主体外的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烤棚、厕所、粪寮、围墙、院门、车库、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不属于保险房屋范围。
3.政府或有关单位征用、占用的房屋。
4.签订保险协议时尚未建成的房屋。
5.已经由住房改成了柴房、杂物间、农具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
(三)附加险范围及赔偿限额:
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一线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辅警、公务人员、街道办/社区事业编制人员、村(居)干部等在内的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因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一旦确诊被感染高危病毒、因工致残等,限额1万元/人的费用补贴;导致身故,限额30万元/人的保险保障,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300万,全年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
(四)其它说明:
1、自然灾害必须由气象部门认定并发布;
2、涉及伤、残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医疗费用依据、伤残鉴定证明。
3、医疗救助:对在应急状态下15天以内的生命抢救直接费用进行救助,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人。
4、殡葬救助:对死亡人员尸体存放和处置产生的直接费用进行救助,但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人。
5、死亡(伤残)救助:死亡补偿人民币12万元/人。伤残救助根据人身伤残程度,按比例进行计算,最高总额不超过12万元/人。
6、救助费用由处置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特定单位或当事人(或代理人)先行申报,分别填报《突发事件费用补偿申报表》、《突发事件死亡(伤残)补偿申报表》,经突发事件所发生的所属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应急办(社保所、民政办)(或区政府应急办(社保所、民政办)指定单位)复核,由区政府应急办(社保所、民政办)统一送主承保公司,主承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支付。
7、救助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处置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特定单位或处置突发事件的特定人或受害人;死亡(伤残)救助由保险公司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死伤者或其代理人。
8、城镇住房租房类突发事件保险金赔付对象:若承租人具有完全赔偿能力,保险金赔付给予承租人;若承租人不具完全赔偿能力,保险金赔付给予出租人。
9、若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在已提供了有关损失部分证明文件的前提下,依据区应急局的要求,根据双方协商的估计损失金额,主承保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赔款全部支付给被保险人。
10、以上案件必须达到属于黔江区政府区级层面处理的事件的条件。
11、处置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特定单位指但不限于黔江区中心医院、黔江区应急管理局、黔江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黔江区殡仪馆。
六、理赔流程
(一)报案流程
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主承保公司报案(联系电话:95544 )或向所属乡镇(街道)应急办(社保所、民政办)报告,由应急办(社保所、民政办)转报主承保公司。
(二)出险核灾
较大以上灾情或特殊灾情,由区应急局和四家保险公司组成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立即出险核实灾情。其余灾情,由主承保公司会同所属乡镇(街道)应急办(社保所、民政办)出险核灾,并抄报区应急局。
(三)填报资料
出险核灾后,当事人或指定相关人员填报主承保公司指定的理赔表格,并提供相关理赔证明资料。
(四)报批审核
一般情况下,为简化索赔手续,主承保公司的索赔申请书、出险通知书相关理赔手续无需区应急局盖章确认。
(五)理赔支付
相关理赔手续完善后,主承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处置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特定单位)发放理赔金,理赔结束。
七、核损标准
1.火灾(爆炸)责任,按过火面积和烧损程度确定损失程度。
2.核损标准以恢复原样为原则,以修复为主。
3.住房核损标准按房屋损失核定标准(附件①),特殊案例按流程上报另行确定。
4、人员伤残以保险行业人身伤残评定标准为依据(附件②)。
八、理赔材料说明
(一)发生人身伤亡责任保险时,需提供的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赔款通知书。
(3)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
(4)涉及伤残:需提供相关部门伤残鉴定或司法部门残疾鉴定书。
(5)涉及死亡:需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殡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二)发生房屋损失责任保险时,需提供的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赔款通知书。
(3)保险财产损失清单。
(4)保险事故现场照片。
以上是发生索赔时需要提供的单证,若因为个别特殊案例需要提供上述单证以外的单证,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
九、工作职责
(一)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1.召集有关部门制定巨灾保险的制度、标准和办法。
2.负责沟通、协调处理全区范围内巨灾保险工作中出现的争议。
3.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巨灾保险有关工作。
(二)出险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职责
1.指导、协助或者代表被保险人在房屋出险3日内及时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报案。
2.指导、协助或者代表被保险人按照索赔程序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索赔。
3.协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开展业务培训、收缴保险费、查勘定损工作。
(三)出险地村(居)委会职责
1.协助或者代表被保险人在房屋出险3日内及时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报案。
2.协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填制投保清单、收费工作。
3.协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四)主承保公司职责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在本保险项目中作为主承保人,负责与被保险人的理赔协调管理工作及案件的查勘、定损等具体理赔工作,并在需要时请求属地从联公司配合进行相关工作,从联方应积极响应配合。具体职责:
1.负责承办全区巨灾保险工作,负责理赔协调管理工作。
2.主承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接到报案后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勘定损等相关工作,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3.大灾理赔。当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主承保人立即启动大灾理赔工作预案,积极主动做好查勘现场理赔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现场理赔工作情况,协助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五)联保方各公司职责
1.联保各方应按保险合同、联保协议及相应联保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 从联方应积极响应配合主承保公司开展巨灾保险工作,服从主承保公司在巨灾保险工作中的统一调度指挥。
十、本保险自然灾害释义
1.干旱灾害: 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2.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
①江河洪水:指因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②山区洪水: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③冰凌洪水:指由于冰凌阻塞形成冰塞或冰坝拦截上游来水,导致上游水位雍高,当冰塞溶解或冰坝崩溃时槽蓄水量迅速下泄形成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④融雪洪水:指形成由冰融水和积雪融水为主要补给来源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⑤城镇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3.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4.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
①大风: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瞬时风速达到一定速度或风力的风,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②冰雹:指强烈对流云中降落的固态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③龙卷风: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④雷电:指强烈的对流性天气导致云中产生电荷并释放电能,击中人畜、建筑、设施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5.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灾害。
6.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沙尘暴灾害:指强风卷起大量沙尘导致地面能见度小于 1 公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地震灾害: 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功能破坏的灾害。
9.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亚灾种。
①崩塌: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②滑坡: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③泥石流:指山区沟谷中或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④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⑤地裂缝: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⑥地面沉降: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10.海洋灾害: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在海上或海岸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亚灾种。
①风暴潮: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强冷空气等强烈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②海浪灾害:指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产生海浪作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通常有效波高达 4 米以上的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③海冰灾害:指由海冰引起的影响到人类在海岸和海上活动和设施安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④海啸: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11.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12.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
附件①:保险房屋范围及房屋损失核定标准
(一)屋面损失
屋顶(每平方米,含人工,已按档次、损失程度分类) | |||||||||
小瓦、平瓦(低档) |
小瓦、平瓦(中档) |
小瓦、平瓦(高档) |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
小瓦平瓦(粘土) |
15 |
小瓦平瓦 (粘土) |
15 |
小瓦平瓦 (粘土) |
15 | ||||
望板(粘土) |
10 |
望板(粘土) |
10 |
木板 |
30 | ||||
木椽子 |
20 |
木椽子 |
20 |
木椽子 |
20 | ||||
水泥桁条 |
10 |
木桁条 |
15 |
木桁条 |
15 | ||||
人工 |
30 |
人工 |
30 |
人工 |
30 | ||||
合计 |
85 |
合计 |
90 |
合计 |
110 | ||||
琉璃瓦(低档) |
琉璃瓦(中档) |
琉璃瓦(高档) |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 (元/平方米) | ||||
琉璃瓦 |
50 |
琉璃瓦 |
50 |
琉璃瓦 |
50 | ||||
望板(粘土) |
10 |
望板(粘土) |
10 |
木板 |
30 | ||||
木椽子 |
20 |
木椽子 |
20 |
木椽子 |
20 | ||||
水泥桁条 |
10 |
木桁条 |
15 |
木桁条 |
15 | ||||
人工 |
30 |
人工 |
30 |
人工 |
30 | ||||
合计 |
120 |
合计 |
125 |
合计 |
145 | ||||
屋脊(每米,含人工) |
屋檐(每米,含人工) |
||||||||
形式 |
单价(元/米) |
形式 |
单价(元/米) |
||||||
小瓦竖制 |
100 |
小瓦 |
20 |
||||||
小瓦平制 |
80 |
平瓦 |
10 |
||||||
平瓦脊瓦 |
50 |
||||||||
档次:低、中、高三档按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遵循平房按低档、楼房按中档、别墅(有封闭式围墙)按高档的原则。
损失程度:按仅防水盖料(瓦)损坏和穿孔两种损坏形式,分别以分项单价和合计单价计入。
核损公式:损失金额=损坏面积(长度)×单价(分项/合计)。
(二)门窗损失
门、窗(每平方米,含玻璃、人工辅料) | |
材质 |
单价(元/平方米) |
木质 |
100 |
钢质(含卷帘) |
100 |
钢质(单玻璃3毫米) |
120 |
铝合金(单玻璃3毫米) |
130 |
塑钢(单玻璃3毫米) |
150 |
玻璃(单独损坏、每平方米,含人工辅料) | |
规格 |
单价(元/平方米) |
中空 |
80 |
3毫米 |
40 |
档次:低、中、高三档分别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遵循平房按低档、楼房按中档、别墅(有封闭式围墙)按高档的原则,分别按80%、100%和120%确定。
损失程度:轻微损失按30%、部分损失按50%、全部损失按90%确定。
核损公式:损失金额=损坏面积×单价×档次×损失程度。
(三)墙体(砖墙)损失
墙体(每平方米,含人工) | |||
名称 |
单价(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元/平方米) |
粘土砖(空砌) |
18 |
粘土砖(实砌) |
22 |
砂浆(砌) |
4 |
砂浆(砌) |
4 |
砂浆(粉) |
4 |
砂浆(粉) |
4 |
人工 |
15 |
人工 |
15 |
合计 |
41 |
合计 |
45 |
名称 |
单价(元/平方米) |
名称 |
单价(元/平方米) |
粘土砖(空砌) |
18 |
粘土砖(实砌) |
22 |
砂浆(砌) |
4 |
砂浆(砌) |
4 |
砂浆(粉) |
4 |
砂浆(粉) |
4 |
人工 |
15 |
人工 |
15 |
外墙面砖贴面 |
25 |
外墙面砖贴面 |
25 |
合计 |
66 |
合计 |
70 |
档次:低、中、高三档按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遵循平房按低档(80%)、楼房按中档(100%)、别墅(有封闭式围墙)洋房按高档的原则(120%,若外墙为石料类,石料单价另行协商处理,最高不超过130%)。
损失程度:按砖块的可利用价值和墙体的受损程度确定,轻微损失按30%,部分损失按50%,全损按100%。
核损公式:损失金额=损坏面积×单价×档次×损失程度。
附件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级 |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2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3级 |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4级 |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2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级 |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
1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
1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
2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
3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
4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
5级 |
一侧眼球缺失 |
7级 |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
2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2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3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3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4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4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
5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6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6级 |
一眼盲目5级 |
7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7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8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8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9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9级 |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10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10级 |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
10级 |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级 |
双侧眼睑外翻 |
8级 |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级 |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级 |
一侧眼睑外翻 |
9级 |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级 |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3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级 |
双侧耳廓缺失 |
5级 |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6级 |
一侧耳廓缺失 |
8级 |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9级 |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
5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9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9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
10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10级 |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级 |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
7级 |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
8级 |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级 |
一侧鼻翼缺损 |
9级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级 |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
3 级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
6 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9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10级 |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3.4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
8级 |
3.5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3.6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3.7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级 |
3.8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级 |
3.9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级 |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级 |
3.10胸廓的结构损伤
3.11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
8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
9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
9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
10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
10级 |
3.12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3.13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3.14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级 |
3.15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16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级 |
3.17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3.18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级 |
3.19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级 |
4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级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
10级 |
4.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级 |
5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
3级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
4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
4级 |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
4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
5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6级 |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
6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7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
8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9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
10级 |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
10级 |
5.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级 |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
10级 |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5.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
4级 |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
5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
6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10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5.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5.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级 |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9级 |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10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
10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5.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级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3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级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级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级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级 |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5.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7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8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
9级 |
5.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1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
4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7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7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
8级 |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
2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
2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3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
3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4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
4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
5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
6级 |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
6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
7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
7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
8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
8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
8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
9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
10级 |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6.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1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1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
2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
3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
3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
4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
5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
5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
6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
7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
7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
8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
9级 |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