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您当前的位置: 区应急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1-00109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1-11-23
  • 发布日期 2021-12-0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黔江区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黔江区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解决根本问题消除根本隐患工作措施》(渝安委〔2021〕15号)和《关于印发〈全市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21〕87号)要求,区安委办从即日起至2022年底,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围绕“防控风险、控制事故”总要求,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参照《重庆市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试行)》(渝安办〔2021〕46号),深入开展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提升工贸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治理一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控水平,防控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治理对象

治理对象:全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治理重点:涉及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情况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四、整治内容

(一)通用整治要求

1.区安委会和相关行业部门建立我区各行业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台账(见附件1)。

2. 企业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两单两卡”(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处置卡)等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 企业要建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装卸等场所实施特殊作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企业要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要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要对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5. 企业要按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标准要求,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和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储存和使用区域要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储存和使用可燃、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要按要求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的电气、工具等要符合相关防火防爆标准规范要求。

6.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严禁与办公室、休息室、值班室、宿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严禁布置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交接班室、外操室、巡检室等。

7. 涉及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厂房、库房,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8. 贮存的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并采取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防晒、防渗漏等措施。

9. 企业要制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适时修订完善。

10. 企业要对本单位的化工工艺进行辨识,确定其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具体参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要装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并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强化在役生产装置安全诊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二)重大危险源整治要求

1. 企业要按照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建档、变更和备案。

2. 涉及可燃、有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设施、装置要按要求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监测监控系统。

3. 重大危险源场所要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明确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和应急电话,对责任人和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将危害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人员。

4. 企业要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人员,并按要求配齐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装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总结评估。

5. 企业要将重大危险源相关数据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五、进度安排

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1月)。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各行业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具体人员,全面部署开展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参照《重庆市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试行)》(渝安办﹝2021﹞46号),督导我区各行业工贸企业深入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大排查、大整治。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2年5月至10月)。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四不两直”、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对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要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依法予以查处,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2月底前)。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制度措施,梳理典型经验做法,树立示范单位和先进典型。要做好全面总结,充分挖掘成熟的制度措施、治理方法等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成果,并提炼转化为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区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综合统筹,视情况召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调度、通报、会商,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我区各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属事、属地责任,区应急局要强化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统筹协调工作,经济信息委、商务委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深入指导本行业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强化问题整改。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督导企业形成问题清单,按照隐患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落实”要求,对问题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要突出整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施精准销号。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清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防止隐患问题失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做到“零容忍”,发挥好“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形成严格执法推动问题整改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协同推进。区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属地负总责、行业总牵头,条块结合、点面结合、左右联动”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将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废物处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消防安全以及粉尘涉爆重点企业重大隐患销号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形成整治合力。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部门要分别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本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和风险统计表(附件1)报送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联系人: 罗执金,电子邮箱:694010898@qq.com);2022年4月中旬、2022年10月中旬分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12月中旬报送总结材料。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将定期组织调度、通报进展,并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附件:1.《黔江区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统计表》

2.《黔江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检查事项表》

附件1黔江区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法人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名称

危险化学品

数量

重大危险源

主要安全风险

危险化工工艺名称

使用单位主要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

备注

品名

储存方式

用途

kg

t

×104t

名称

等级

1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按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名称全称填写。

2.行业:主要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八大行业。

3.储存方式:主要指专用仓库、储罐、储柜、堆场。

3.危险化学品摸排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均需填写。涉及多种危险化学品的,分行列出。

4.用途:填报企业主要用途。

5.数量:填报企业日常最大储存量或储罐、专用仓库等设计最大储存量,如数量多的用t表示,数量小的实验室用kg表示。

6.重大危险源名称:如××生产装置、储罐、罐区、仓库、库区,即:企业500米辨识单元内的生产装置、储罐(罐区)、仓库(库区)单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在按单元辨识并确定其等级的基础上,单独辨识并确定其等级。企业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需要分行填写;不涉及的填“无”。

7.等级:根据实际辨识结果填报一、二、三、四级。

8.主要安全风险:如爆炸、火灾、中毒、窒息、腐蚀,存在多种风险的,均列出。 

9.危险化工工艺名称:主要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新型煤化工工艺、电石生产工艺、偶氮化工艺等18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10.使用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指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附件2 黔江区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检查事项表

序号

违规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方式方法

检查情况

企业自查情况

备注

1

区安委办和相关行业部门未建立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台账。



查阅资料:相关行业部门是否建立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台账。




2

企业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两单两卡”(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处置卡)等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查阅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两单两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理台账。

现场检查:检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装卸等场所是否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告知卡、风险告知牌等。




3

企业未建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装卸等场所实施特殊作业(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管理制度,检查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装卸等场所特殊作业审批制度,安全作业票是否严格进行了审批与记录,危害辨识是否准确和全面。

现场检查:检查特殊作业现场是否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人员是否佩戴了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是否使用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操作工具等。




4

企业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未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否对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进行妥善存档,检查是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了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现场检查: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或外包装件)上是否粘贴、拴挂了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核查实际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与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相符。检查现场是否配备了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

企业未按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储存,超量、超范围、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储存和使用区域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储存和使用可燃、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的电气、工具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台账,了解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及数量等基本信息。

现场检查:检查危险化学品是否分区、分类、分库储存,是否超量、超范围存放,禁忌物质是否混放混存。

储存和使用区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

储存和使用可燃、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是否规范设置了气体泄漏探测报警装置。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是否规范采用了防爆型电气设施、工具等。




6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与办公室、休息室、值班室、宿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布置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交接班室、外操室、巡检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第3.3.5条: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第3.3.9条: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第5.6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不得小于GB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查阅资料:查阅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或储存场所的平面布置。

现场检查: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或储存场所是否与办公室、休息室、值班室、宿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是否布置了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交接班室、外操室、巡检室等。




7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未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查阅资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是否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8

危险废物未按种类和特性分区贮存,未采取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防晒、防渗漏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涉及危险废物种类、危险特性及数量等信息,了解企业危废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检查企业危废存放场所是否按种类和特性分区贮存,是否根据危废特性采取了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防晒、防渗漏等措施。




9

企业未制定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未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检查项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是否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开展了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场检查:检查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上墙公示。




10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并最大限度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原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附件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原安监总管三〔2013〕3号附件2: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检查项

查阅资料:中控室查阅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控制系统的设置,是否满足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附件2和安监总管三〔2013〕3号附件2的相关要求。

现场检查:控制连锁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安全设施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11

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建档、变更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登记、备案及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12

涉及可燃、有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设施、装置未按要求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监测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查阅资料:查阅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设置,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监测监控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是否规范设置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等。




13

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未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未明确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未对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将危害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人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了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

是否有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相关培训记录。

是否将危害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人员。

现场检查:检查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了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检查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是否设立了公示牌,是否写明了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




14

企业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未明确应急处置人员,未按要求配齐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装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总结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汽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阅资料: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应急处置人员进行了明确。

是否制定了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是否配备了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清单。

是否定期进行了应急演练和总结评估。

现场检查:检查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是否齐备、完好,检查企业员工是否能熟练、准确使用。




15

未按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相关数据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检查项

查阅资料:查阅重大危险源相关数据是否接入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重庆市黔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  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