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 2025〕危化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 2025 〕危化2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黔江区崔进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蓬东乡******** 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进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45*****8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2025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黔江区崔进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1.存放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量(许可 300 件,实际500件),超过许可200件。2.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合法产品)91件。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1份;4.身份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第第40项第二档和30项第二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分别处人民币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人民币2700元(贰仟柒佰元整)的罚款,合并共处人民币5100 元(伍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黔江区财政局 ,账号 500*************9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黔江区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黔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02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