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 2025〕危化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 2025 〕危化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黔江区盛勇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太极镇******** 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冉思勇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1156*****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黔江区盛勇烟花爆竹经营部存在:1.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合法产品)300件;2.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非法产品)136件。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查封扣押决定书;3.现场照片;4.调查询问笔录1份;5.身份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第30项第三档和第43项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处人民币4900元(肆仟玖佰元整)、人民币2100元(贰仟壹佰元整)的罚款,合并共处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 ,没收136件烟花爆竹(非法产品)产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黔江区财政局 ,账号 500*************9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黔江区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黔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02月0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